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幼儿园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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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教育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六个方面的义务,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中所必须履行的,但并非其全部义务。本书结合幼儿园的特殊性,将其六方面的义务概括如下。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首先,这项义务是我国宪法的要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幼儿园作为实施学前教育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其次,这项义务是我国《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幼儿园除了遵守宪法外,还要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规定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其办学宗旨的实现和教育保育活动的实施。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保育标准,保证教育保育质量

首先,这项义务要求幼儿园在实施教育保育活动过程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即《教育法》的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结合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实施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的身心和谐发展。

其次,这项义务要求幼儿园不断改善物质条件,为幼儿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且卫生的园舍和活动场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保障教育保育活动质量的提升;按照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确立的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严格执行促进幼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保育标准。

(三)维护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作为开展学前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有责任维护本园的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幼儿园自身不得侵害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幼儿入园,不得单方面解聘正在休产假的教师等;另一方面,当幼儿、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幼儿园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侵犯时,幼儿园有义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幼儿的监护人了解幼儿的身心发展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幼儿的监护人通常是指幼儿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应当基于血缘关系由关系密切的成年亲属担任,或者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幼儿园应当通过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来访、设立家长开放日、成立家长委员会等适当的方式,为幼儿的监护人了解幼儿的在园表现及身心发展等情况提供便利,不得阻碍幼儿监护人行使其知情权。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等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依法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把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以培养幼儿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等为由,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幼儿表演、竞赛等活动。

(六)依法接受监督

幼儿园作为独立的法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依法接受来自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不同的监督手段,可以有效地督促幼儿园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依法使用经费和资产,依法、依规建立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教育保育活动,使幼儿园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保育目标,顺利完成办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