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此可见,政府对于民办教育采取扶持的态度。从理论上而言,政府对幼儿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幼儿教育事业具有社会公共性和社会公益性,而这种特性决定了幼儿园非企业的性质。同时,从另一个角度讲,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是帮助政府解决公办幼儿园资源紧张,群众面对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所以,政府也是受益者之一,理应为幼儿园分担资金压力。但在现实中,由于教育经费紧张,政府对幼儿教育的投入明显不足,对民办幼儿园的资助更是少之又少。大部分民办幼儿园主要靠对入园幼儿的收费来维持运转。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该规定,民办幼儿园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也可以对其免于征税。但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又有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即政府只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免于征税。于是,很多地方政府便以幼儿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为由而对民办幼儿园征收营业税。这些做法加重了民办幼儿园的负担,从而间接地导致了民办幼儿园乱收费现象的蔓延。
故此,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承担起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义务,是发展民办幼儿教育的重要一环。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五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新修订的法律中增加了政府扶持民办学校的方式和途径。这次修订,其实也是对很多地方有益尝试的认可。2004年1月9日《春城晚报》报道了昆明市教育局重金奖励民办学校:“为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2003年,昆明市教育局从教育经费中拿出了15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对年检评选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先进民办中小学每所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民办幼儿园每所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同时,对其他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每所奖励5000元。据悉,2003年是昆明市对民办学校奖励规模最大、面最宽的一年。今后,这一奖项还将继续。”之前提到的“温州模式”,根据当地相关政策,使民办学校在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之后,可以享受多项政策倾斜。除温州外,许多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例如,上海在其地方政策里,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有力的支持。早在2011年9月,上海就已经开始实施“教育券”,通过国家购买学前教育的方式,对本市的民办幼儿园加大补贴和扶持的力度,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成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情况较好的城市之一。
(二)政府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
我国民办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增多,一方面解决了许多孩子的入园问题,免除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但另一方面,因为幼儿园的办学质量良莠不齐,导致不断出现危害幼儿安全和健康的事件。校车事故、虐童事件、喂药事件层出不穷,使得民办幼儿园一次次地站在了风口浪尖之上,饱受争议;同时,再一次把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问题摆到了重要的位置。对于民办幼儿园的监管,法律其实早有规定。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可见,法律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监管的权利。所谓有关部门,包括民办幼儿园从创办开始需要接触的各类行政机关,如工商部门、消防部门和卫生部门。但是,现实中,在对民办幼儿园审批之后,各类行政职能部门常常疏于监管。例如,虐童事件若不是幼儿父母意外察觉,整个事件依然不会曝光。换言之,该恶性事件并不是相关监管部门的主动监督而发现的。这种情况暴露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处于缺位状态。
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首先,应该从源头做起,即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准入门槛,严格审批制度;其次,应该及时对开办过程中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环境、硬件设施、安全防范、财务管理、师资力量等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