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幼儿园与教师的关系

字体:16+-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这一规定赋予了幼儿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的权利。因此,对于本园教师的聘任、奖励和处分等具体的管理活动,幼儿园可依据自身的办学条件、能力和实际编制情况,自主制定本园的教职工聘任办法。

同时,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规定:幼儿园园长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有对教师进行聘任和管理的权利之外,幼儿园还有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并为教师的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的义务,这包括幼儿园自身不能侵犯教师权益,例如,不得克扣、拖欠教师工资。同时,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时,幼儿园作为聘任方,应以合法方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人,以维护受聘教师的合法权益。而幼儿园教师应该认真履行受聘人的职责,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师德师风和教育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