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第二节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字体:16+-

一、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可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是基于教师这一职业的性质,由法律和相关教育法规所设定的。

(一)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权利

一般而言,权利与自由相关。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因此也称为权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故又称“法益”。《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基于以上对权利的理解,幼儿教师的权利是指幼儿教师依法享有的自由与权益。一般而言,幼儿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教师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社会文化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另一类是基于教师这一职业身份,即教师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之外的职业特殊权利,这类特殊权利是与其作为教师的职业特点相关的,是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所不享有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我国幼儿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教师有权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这项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是幼儿教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幼儿教师要珍惜这一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幼儿教师可以依据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政策、幼儿园课程的计划、教学大纲等具体要求,结合幼儿自身的特点进行改革和实验,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整合教育内容和调整教学进度,通过教学改革和实验去尝试新的教学手段和方式,有计划地组织课堂教学,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得被侵犯和非法剥夺。并且,为了保证教师能实际行使这一权利,《教师法》第九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此外,教师只有在教师资格有效期间才能享有这一权利,也即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利,或者原来具有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辞聘的,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利。

2.教师有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这项权利简称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能够促进幼儿园教师自我提升,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教师能对工作实践进行总结,促进教学内容的优化和整合,能及时对教学方法进行更新,从而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完成保教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权从事科学研究、论文撰写、著书立说等创造性活动。同时,为了更好地和同行进行知识、经验的交流,教师有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以及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3.教师有权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成长发展

这项权利简称管理幼儿权。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园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在保教过程中,有权因材施教,依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提供适宜的教育和帮助,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有权依据幼儿的行为表现对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进行科学的、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不是用单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

4.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项权利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与发展的物质权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报酬权及休息权的具体化。这项权利具体表现为:幼儿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幼儿园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教师聘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奖金在内的工资收入;幼儿园不得非法拖欠、克扣幼儿教师的工资;幼儿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教师有权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项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幼儿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这是幼儿教师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教师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讨论幼儿园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促进幼儿园的民主建设。

6.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这项权利简称进修培训权。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必须结合社会和幼儿园的发展需要,不断改善和提升幼儿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幼儿教师的专业水平。幼儿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教育理念和专业素养,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二)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

任何法律法规,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如果不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些权利就形同虚设,无法真正实现。为了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相关法律明确了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障教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教师的民主管理权的保障。《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幼儿教师的报酬待遇权的保障。上述行为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