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职业角色,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仅就教师的特定义务而言,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幼儿教师既要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在规定了幼儿教师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幼儿教师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幼儿教师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教,做守法公民。此外,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培养幼儿初步的法律意识,帮助幼儿建立法制观念,引导幼儿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除了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教师还应该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得教师的职业道德比其他任何职业的职业道德都更具示范性;为人师表是对教师的特定要求,因为教师作为幼儿接受教育的启蒙者,其一言一行都会对幼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教师本人必须做出表率。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保教工作是幼儿教师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幼儿教师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正如《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幼儿教师要遵守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并履行教师聘约中所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顺利完成每学期的工作任务,更好地对国家的教育事业履行责任,对学校、幼儿和家长负责。
3.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这是对幼儿教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内容的规范。这一义务要求教师激发幼儿的求知欲望,对幼儿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培养幼儿爱集体、爱祖国的情感,激发幼儿参加有益活动的兴趣,让幼儿在学习活动中学会尊重、礼让、协作与分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幼儿教师是一种高情感投入的职业,爱心是该职业最基本的道德品质。在教育教学中,幼儿教师必须平等地关心、爱护每一名幼儿,无论什么时候,因何种原因,都不应忽视任何一个幼儿,更不能利用教师的权威体罚或者变相地体罚幼儿。幼儿是独立的个体,教师要尊重其人格和尊严,要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尊重幼儿的个性特点,尊重幼儿的意愿和想法,为其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成长环境。总之,尊重幼儿意味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将幼儿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幼儿园工作的首要考虑。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幼儿是祖国的未来,幼儿时期是一个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因此,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在幼儿园的保教工作中至关重要。要坚决批评、抵制有害于幼儿的行为,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第三十一条规定:“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作为履行幼儿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幼儿教师要确保自己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这就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同时,还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并把这些贯彻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去,以期更好地发展幼儿教育、提高国民素质。
此外,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从岗位职责的角度规定了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
(二)教师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罚则的话,义务也就形同虚设。因此,相关法律对于教师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幼儿教师,轻则会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会受到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