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二、教师职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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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1]因此,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制度没有单独的条例,但《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在附则中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可见,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制度,即关于幼儿园教师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及职务的评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