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教师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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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教师资格就一定能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证的持有人只有被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

教师聘任制度是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确定学校与教师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制度。教师聘任制是指学校和教师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以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教师聘任制的实施,打破了长久以来存在的岗位职务终身制,有利于促进教师队伍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使少数不适合教学的工作人员产生紧迫感,同时让在岗教师也提高对自己的要求,进而使教师队伍得到优化。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聘任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和教师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协商的条件下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学校自主选择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专业人才,教师同样有权选择适合自己专业发展和业务能力提高的学校。

第二,聘任是一种确立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聘任合同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可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保护;同时双方都应该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续聘、解聘和辞聘等。

第三,聘任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公立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2002年人事部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指出,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二)教师聘任的形式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其二,续聘。即在聘任合同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其三,解聘。即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聘任合同关系。

其四,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