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四、教师培训培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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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可见,教师培训培养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科研等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社会快速的发展和知识的更新,提高教师素质。

(一)教师培训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由此可见,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承担组织教师培训的责任。《教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结合之前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可见,教师培养培训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社会相关组织及教师本人。

(二)教师培训培养的内容

《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由此可知,教师作为以传授知识和技能为工作内容的专业人员,其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品质、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尤为重要,需要不断更新和提高。因此,教师进修或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培训、职业道德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针对学前教育的师资培养问题,《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