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五、教师考核、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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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考核制度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根据这一规定,教师考核的具体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也即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一,政治思想。政治思想主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包括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等。

第二,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主要考核教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两方面,考核内容包括教师的文化知识、教育知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组织辅导能力和科研能力等。

第三,工作态度。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教师的勤奋敬业精神、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考核内容主要在教师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中体现。

第四,工作成绩。工作成绩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包括教师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即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和做出的贡献。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一规定明确了教师考核要遵循一定的考核原则,即需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同时还要广泛听取意见,保证考核的民主程序。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教师的奖励制度

教师的奖励制度是一种激励机制,旨在鼓励我国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确立了教师奖励制度。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第十三条规定:“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规定:“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同时,该规定还对教师奖励的内容、条件和形式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例如,“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1] 孙葆森:《教育法学基础》,86页,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