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重要使命,是每个家庭、教育机构的法定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于儿童权利的探索与保护,我国也先后经历过萌芽、曲折发展及转型确定的历史发展过程。特别是1990年8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至此,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据此,我国以《宪法》为核心,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义务教育法》等,专门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法律权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一)家庭保护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最小单位,是在婚姻或血缘关系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它不仅承担着繁衍后代的职责,还肩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后代的社会职责。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家庭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提供的保护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除了父母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样负有协助幼儿父母对未成年人行使保护的责任。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养,从而以积极的心态、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科学的方法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使其沿着健康的方向成长。
(二)教育机构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幼儿园、各级各类中小学是其学习发展的主要教育机构。这些教育机构在提供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将各教育机构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细化。
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教育机构。幼儿园作为专门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场所,是保护幼儿合法权益的主要部门;幼儿园教师作为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组织、实施者,承担着保护幼儿权利的更为直接的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类主体对于幼儿保护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幼儿教师应为人师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对调皮、不听话的幼儿应当耐心教育,不得放任不管或任意剥夺其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二,幼儿园要为幼儿提供合格、卫生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要保证幼儿活动的安全、饮食的健康,保证幼儿充足的休息时间。
第三,教师应尊重幼儿的合法权益,维护幼儿的合法权利,对于损害幼儿权利的行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交涉处理。
第四,幼儿园应与家长密切联系并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共同探讨教育幼儿的有效方法。
第五,对于残障幼儿,教师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学习、生活、文体等方面的困难,教育其他幼儿要尊重他们、关心他们、爱护他们。
幼儿工作者应当尊重幼儿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幼儿;应当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应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活动器材和教育设施。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对学校应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三)社会保护
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泛指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连接起来的有组织、有行为规范的人群,其整体政治、经济、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都离不开一代又一代的接班人。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的过程正是在不断地积累科学文化知识和学习职业技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只有保护、教育好未成年人,为其成长、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场所及环境,一个国家或社会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创新。因此,保障未成年人也是全社会的重要责任。
第一,影视、文化、出版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为幼儿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书籍、报刊、图画、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凡提供精神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对产品内容负责,有不适宜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禁止提供。
第二,儿童乐园、公园等公共娱乐场所中为幼儿提供的设施环境,应符合幼儿的特点,保证安全健康;一些需在父母陪同下才可进行的活动项目,应有明显标志,并禁止幼儿单独参与。
第三,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与幼儿园配合,为幼儿园的教育工作提供人力或物质上的帮助,并尽可能地降低收费或免费。
第四,各级工会、妇联、体育协会应把保护幼儿的健康成长列为经常性的工作,经常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提供幼儿教育的咨询服务,提供家庭教育的各种指导。
第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保护幼儿的活动,并利用寒暑假,举办有益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六,公民有义务帮助有困难的幼儿,对于家庭暴力、虐待幼儿的行为,任何公民、组织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保护幼儿的合法权益。
(四)立法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其得以落实、实施。我国自正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以来,先后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5年3月颁布了《教育法》;于1996年3月9日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并且历经多次修订形成现在的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除此外,还出台了《幼儿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规范教师行为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大量条款对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详尽地解释,也表现出了国家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决心与信心。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们还经常会听到、看到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例在国家立法的层面、法律监督与法律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时代的进步不断在提醒我们更加自觉地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而在此过程中不仅仅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而是向着一种更加人性、更加民主的方向去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
资料链接
《幼儿园家长安全责任书》[1]
尊敬的各位家长:
幼儿是祖国的未来,家长的希望。幼儿安全不仅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幼儿健康发展、快乐成长的基础。感谢您将孩子送到我园就读,并给予我们充分的信任!为使您的孩子能在我园安全、健康、快乐地全面发展,我们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幼儿园安全责任
1.幼儿园要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工作标准,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加强对园舍、幼儿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幼儿园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幼儿加强思想品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卫生保健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等,并要求各班主任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采取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在园安全。
3.各班主任、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幼儿学习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经常注意查找、识别班级教育教学、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校外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加强安全意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预警防范工作。
4.各班主任、任课教师要严格要求幼儿遵守幼儿园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条款;培养幼儿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救自护能力;在幼儿园统一指挥下,定期组织开展地震、火灾、洪水等应急疏散演练,力求保证幼儿在园的人身安全。
二、家长安全责任
1.家长接送幼儿入园、离园,请自觉遵守幼儿园的作息时间表,及时接送幼儿入园、离园。
无特殊情况,家长不能随意接幼儿离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中途早接,家长应向班主任书面说明情况,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必要时,需要上报园长批准。
2.家长须亲自接送幼儿到园或离园,并亲自与班主任在班级“面对面”完成幼儿的交接工作,如有特殊情况请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接送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班主任,经班主任确认后方可由其他家庭成员代为接送。
3.禁止幼儿携带刀具、铁钉、火柴、烟花爆竹、玻璃等危险物品入园。家长在送孩子入园前,应对孩子的书包、口袋进行检查,及时阻止幼儿将危险物品带入园内。
4.家长接幼儿离开教室后,幼儿停留在园内玩耍的,家长负有监护责任,如发生意外事件,其责任自负。
5.家长有义务将幼儿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况等情况明确告诉幼儿园,以便幼儿园针对个别幼儿的特殊情况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6.为安全起见,幼儿着装应尽量简洁舒适、便于运动。幼儿在园期间最好不穿戴过于复杂的装饰性物品或贵重首饰等,以防丢失或吞食造成意外。
7.家长应注意幼儿的饮食卫生安全,并配合幼儿园老师教育幼儿不带零食入园、不吃小摊小贩售卖的食品,若幼儿离园后在流动摊贩购买零食食用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8.家长在接送幼儿途中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教育幼儿不在路上追逐、打闹、嬉戏,若在接送途中出现安全问题,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9.家长应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对幼儿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幼儿不得动手打人,不做危险或者攻击性动作,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10.家长通信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班主任老师。
三、给家长的建议
家长的言行是幼儿成长的示范与榜样。在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引导和监督幼儿早睡早起、尊师重教、言行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行为生活习惯;在学习过程中,家长应引导幼儿养成专注认真、持之以恒的学习习惯。总之,家长应支持、配合幼儿园的学习管理要求,切实保障幼儿身心的健康、全面发展。
申明:
教育部已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幼儿在正常活动中出现较大意外事故的,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各位家长,幼儿的安全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的必要条件,希望家长积极配合我园的工作,高度重视幼儿安全,自觉遵守以上规定。谢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幼儿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家长联系电话:
幼儿园:(盖章)
[1] 《幼儿园家长安全责任书》是作者在长期教学与实践过程中总结提炼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