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三、幼儿园依法治园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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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概述

针对近年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不断探索和创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机制。2016年11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督促地方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1.制定和施行《暂行办法》的重大意义

第一,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党和政府全局性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的有效执行,涉及全社会的和谐安宁和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暂行办法》的创新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细化,是督促各地贯彻中央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的有效抓手。

第二,为了提升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教育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依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领导、做好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控工作的水平,使政府管理和监督学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和实施《暂行办法》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同时,学校安全工作法治体系的建设,为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学校安全督导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通过《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政府管理责任。通过创新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这一工作机制,实行督导结果的公开,督导报告向社会公示,保障社会公众对学校安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社会公信力的提升。

2.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职能划分

《暂行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基本原则

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统一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是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是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

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组织管理。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中小学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资金、资源情况。

第二,制度建设。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中小学“三防”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预警防范。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预警公告情况,中小学安全教育、安全风险预防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教育演练。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情况,中小学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第五,重点治理。重点督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第六,事故处理。重点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组织实施事故救援、调查、善后处理和责任认定、追究情况。

5.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日常监督。充分发挥责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二是地方自查。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标体系进行自查,并将结果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

三是实地督导。在日常监督与地方自查结果基础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督学和专家组成督导组,随机确定督导对象开展实地督导,确保专项督导工作取得实效。

6.对于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第一,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自查和实地督导结果,形成专项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二,接到督导组督导意见的省份,按照整改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

第三,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问责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进行问责。

第四,对出现的特大、重大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各地务必加强《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是做好《暂行办法》的发布工作。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领会制度创新的精神,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意识,进一步强化落实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的主体、监管责任。

二是督促并指导各地参照《暂行办法》制定本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具体实施方案。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本省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是广泛开展基层调研,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制度,推动各地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的长效机制。

四是建立专项督导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各地学校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展,综合分析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时指导各地完善有关学校安全制度和措施,有效防范事故灾难,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成长。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概述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印发《暂行办法》的同时,在《暂行办法》的附件中同时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专项督导中评估和检查各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政策性、权威性指标体系,各地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六项指标。

二级指标:包括建设组织机构、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健全安全标准、完善认证机制、建立安全区域、排查安全隐患、强化风险识别、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关注重点领域、打击违法犯罪、处置应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十五项指标。

2.《指标体系》的评估要点

《指标体系》的评估要点以二级指标所包含的工作内容为依据,按照各级政府的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预防与处理的工作内容联系,具体列举出评估工作要点,是用于检查、监督和评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同时,亦是指导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对照评估要点,逐一落实工作要求和部署,保证组织机构、标准、制度、人员、经费和其他资源全部到位,真正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和措施,促使政府积极承担起主体责任,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入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

资料链接

表7-1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1]

续表

[1] http://www.moe.edu.cn/srcsite/A11/s7057/201612/t20161212_291695.html,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