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第八章 幼儿园安全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认定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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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同时亦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决定了每一所学校的安全工作都会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学生素质教育的教育目标是否能够实现,同时学校的安全工作也涉及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是党和政府教育工作中非常关注的重要领域。2006年6月,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附则。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

2016年11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暂行办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总则、督导内容(组织管理、制度建设、预警防范、教育演练、重点治理、事故处理)、组织实施(日常监督、地方自查、实地督导、发布报告、整改落实)、结果运用、附则。同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暂行办法》附件发布了《指标体系》。《暂行办法》和《指标体系》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校园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撑。《暂行办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暂行办法》是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学校安全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的有效抓手,是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政府工作公开透明的有力工具,通过督导结果的公开,督导报告的社会公示,保障公众对学校安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有利于政府执政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