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第一节 幼儿园安全事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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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安全事故的概念

关于学校安全事故的法定概念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立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多采用“学生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等用语。“安全”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被解释为“没有危险;平安”。根据我国有关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现实中发生的学校安全事故情况,必须明确学校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内涵。

学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及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的安全责任事故。此处对学校安全事故概念的这一界定是符合我国已颁布的有关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部门规章的基本内容的规定要求的。

2006年6月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同时《办法》将制度建设的内容分为“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暂行办法》和《指标体系》,更加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指标体系》明确了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均应当承担相应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和监督责任。参考我国部分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2017年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中,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这部分又增加了水务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防震减灾部门、司法部门、规划部门等,可见,学校安全工作属于国家公共安全领域,是学校管理和政府监管的重要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