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安全事故的概念
幼儿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及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造成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员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的安全责任事故。我国没有专门的规章对幼儿园安全工作加以规定,通常是将幼儿园安全工作与中小学安全工作统一进行规定,只是在条文中专门加以说明。例如,2002年3月26日由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现阶段,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完全适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和《指标体系》,这些法规是指导和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法定依据。
(二)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内容
幼儿园安全事故这一概念所包括的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界定在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及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究竟如何界定,主要应当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可见,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的范围并不限于校内,还包括学校组织、参与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安全责任的范围不是仅以地域、时间、空间为划分依据,还要取决于学校是否对某一对象负有管理职责。对于负责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相关行政部门安全管理职责范围的界定,以各个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指标体系》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二是界定在幼儿园、学生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受损主体范围内。学生和教职员工因安全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理应受到高度关注。需要强调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在学前教育领域,幼儿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甚至是损害结果较轻的安全事故,幼儿家长及近亲属便常常实施过激的非理性行为,包括侮辱、威胁、恐吓和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非法限制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围堵学校或在学校及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在学校停放遗体等行为,严重影响幼儿园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办学组织,其自身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危害幼儿园人格权和财产权,严重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的行为,同样应当被包含在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范畴内,幼儿家长应理性、合法地保护幼儿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界定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结果包括入园幼儿和教职员工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幼儿园发生的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是:入园幼儿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主要发生在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方面;幼儿园教职员工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主要发生在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方面;幼儿园作为合法办学机构自身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办学自主权等方面。除此之外,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结果还应当包括由安全事故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