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新特点

字体:16+-

当前,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早教机构数量庞大,层次规模各有不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教师、保育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业素质差异很大,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幼儿园,教育教学条件简陋,保教人员素质堪忧,由此引发的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对此,政府主管部门、学前教育办学机构和幼儿家长必须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呈现多发态势

根据教育部对全国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不完全统计,导致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呈现多发态势的原因有多种。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农村学校的安全事故较多,这说明农村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安全教育、政府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管以及家长对孩子的管教仍然是各地办学中的薄弱环节;二是溺水和交通事故,是造成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两大主因,此两项事故导致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到总数的50%以上。面对一个个因幼儿园安全事故而过早离世的鲜活生命,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都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加大预防和控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工作力度,不断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法治建设体系,遏制学校安全事故多发的态势。

(二)幼儿园保教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的事件不断发生

如何杜绝幼儿园保教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幼儿行为已经是学前教育领域的一大难题。虽然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曝光力度,但由于学前教育关系中,幼儿年龄过小,遭受体罚不敢告诉家长;在学前教育管理中,幼儿园教师占据绝对优势,幼儿更多的是服从;部分幼儿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保教人员疏于管理,甚至包庇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这种学前教育师生关系的特殊性,加之政府、幼儿园对违规教师监管、惩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职业道德素养较差的保教人员屡教不改,频频对幼儿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虐待、辱骂、歧视等行为,损害到幼儿的身心健康,甚至会对幼儿心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大力加强学前教育保教人员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启发教师的仁爱善心,培养保教人员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行为是新时期学前教育领域工作面临的十分迫切的任务。

(三)幼儿遭受性侵害的事件呈现高发趋势

近几年,在幼儿园内以及校外,女性儿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在学校内、校外不安全的场所、家庭内部遭受性侵害的安全事故不容忽视。例如,某县一私立幼儿园,园长的丈夫利用给幼儿园帮忙的机会,多次对几名女童实施猥亵和性侵害,直到被女童的家长发现此事件才被揭露。此类事件,必须引起家长、幼儿园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还学生一个健康、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四)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后,紧接着会产生一系列的后续问题,例如,事故现场如何处置、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如何选择纠纷处理途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幼儿监护人向法院起诉后如何应对、如何聘请律师、学生伤残如何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如何有效地利用证据、法院判决如何执行、对有过错的保教人员如何处理、如何避免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等。这是由幼儿园安全事故所引发的,困扰绝大多数幼儿园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很强的涉法实务问题。全国各地因幼儿园安全事故引发的涉法实务操作程序不统一,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此类事故纠纷久拖不决,或者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建议应当借鉴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例如,2017年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从而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完善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发挥基层社会调解组织“调处矛盾、定纷止息”的作用,为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解决探索一种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