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关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对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概念的界定,应当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由此,“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园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园幼儿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此处的“幼儿”是指正在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幼机构、早教机构等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幼儿。《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到2009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0.9%,幼儿在园人数达到2658万人;到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3400万人;到2020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幼儿在园人数达到4000万人。值得一提的是,制定《规划纲要》时,我国尚未出台放宽计划生育的政策和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政策。预计未来几年,出生的幼儿人数会有一定数量的上升,入园幼儿的人数亦会有相应数量的增长。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
在学前教育涉法纠纷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幼儿“在园”的时间、空间范围的界定,对正确理解和判断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证据价值。
1.关于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1)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的界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幼儿“在园”时间主要包括两种时间段:一种是幼儿园实施的常规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即根据幼儿园的作息制度安排,幼儿园工作日每天正常上课、生活所需时间,具体包括上课时间、户外活动时间、课间休息时间、吃饭时间、午睡时间等完成幼儿一日教学、生活规定活动内容所需的时间;另一种是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时间,即由幼儿园组织实施的,带领幼儿离开幼儿园的校区范围从事相关活动的时间。实践中,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既包括由幼儿园出面组织实施的离园活动,也包括由带班教师参加或者教师亲自安排的离园活动,例如,教师托交某幼儿家长顺路带回同班幼儿放学回家的行为。
(2)幼儿“在园”时间范围界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与幼儿园相关的园外活动有两种情况不涉及园方责任。一种是幼儿在家长护送下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的路途中;另一种是放学后、法定节假日、暑假、寒假等幼儿园非正常工作期间幼儿自行滞留在幼儿园或者自行到幼儿园等,在幼儿园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如何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时间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精神和幼儿园的管理规律,应当采取“点对点”的原则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时间范围,即幼儿从由其家长当面交给教师的时间点到幼儿由教师当面交给家长的时间点,入园时间点和离园时间点所涵盖的时间范围。例如,幼儿在本班级门口由带班教师当面交给家长,来到幼儿园内大型户外玩具区域玩耍,由于自己爬上滑梯不慎摔倒,造成轻微伤害,就不属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的范畴。
2.关于幼儿“在园”空间范围的界定
(1)幼儿“在园”空间范围的界定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幼儿“在园”空间主要包括两种空间范围:一种是在幼儿园内部的空间范围,包括幼儿园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全程涉及的地点和空间,以及幼儿园负有管理职责的园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地点和空间;另一种是幼儿园为配合教育教学的需要,组织幼儿到园外参观动物园、文艺演出、社会公益以及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安全事故。
(2)幼儿“在园”空间范围界定的法律实务问题
第一,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空间范围,既包括幼儿园组织实施的课堂教学活动,还包括幼儿户外活动、课间休息、吃饭、午睡等完成幼儿一日教学、生活规定的所有活动涉及的空间范围。例如,幼儿在课间休息时打闹、追逐造成伤害、幼儿争抢玩具造成伤害、幼儿吃饭不慎烫伤、幼儿上体育课摔伤、幼儿在园内上下楼梯不慎摔伤等,均属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同时,除教育教学活动以外,幼儿园在园内开展的亲子活动、一日生活开放日活动、文艺演出活动、体育课外活动等,均属于园内教育教学活动的范畴。
第二,如何判断幼儿“入园”和“离园”空间范围。根据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和幼儿园管理的规律,应当采取“面对面交接”的原则,即从家长将幼儿当面交给幼儿园教师完成入园到放学时家长在征得幼儿园教师同意的前提下当面接幼儿放学完成离园。从幼儿由其家长当面交给教师到幼儿由教师当面交给家长来确定对幼儿管理责任的交接空间范围。例如,到了放学时间某幼儿家长仍然没有接幼儿,带班教师托付同路的家长帮忙一同带该幼儿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该幼儿被自行车碰伤,该事件属于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安全事故。
(三)关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的界定
从对幼儿园安全事故概念的含义分析中可以看到,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危害结果既包括幼儿、教职工和幼儿园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包括由此带来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还包括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的危害后果。此处研究的幼儿在园“人身伤害”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对幼儿的人身造成的实际的伤害后果,以及由人身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不包括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害。
“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是对幼儿的人身权利造成了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在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实践中,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幼儿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
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既包括入园幼儿本人遭受的人身伤害(健康权)事故和死亡(生命权)事故,也包括入园幼儿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健康权)事故和死亡(生命权)事故。
幼儿在园人身伤害,既包括身体受到的伤害,也包括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身体受到的伤害主要包括死亡、重伤害、轻伤害、轻微伤害等,但不包括财物被损坏、丢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