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一、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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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要解决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首先必须探讨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教育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主观、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法律责任构成要件的通说,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违法行为、产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主体、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五个方面。

(一)实施违法行为

实施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实施违法行为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通常是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主动而为的积极行为,例如,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幼儿,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盗窃幼儿园财产;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有条件履行某项义务却不履行的消极行为,例如,幼儿园不及时维修危房,造成危房倒塌砸伤幼儿,幼儿园内道路没有限速标志,造成幼儿被电动车碰伤。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外化在实施了的具体的违法行为,若行为人内在的思想没有通过违法行为表现出来,并不构成违法,自然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产生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一般包括对受损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损害以及影响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损害结果。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具有直观、有形、可以量化的特点;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对于受损方心理、精神的影响是长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产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中,查明某一损害结果与某一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解决行为人是否对该损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家长和幼儿园极易发生纠纷的环节。

案例

儿童体育课动作失衡致骨折,教师是否承担赔偿责任[4]

某幼儿园中班小朋友正在上体育课,在老师的组织下,确定进行“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开始前,老师带领小朋友仔细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枫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亮亮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场教师林晓立刻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亮亮进行折肢固定,并及时送医院治疗。经治疗,亮亮身体已经恢复了健康。但事后,亮亮的家长还是向幼儿园和小枫的家长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评析

此案例中,幼儿园体育课上发生了亮亮身体失衡摔倒、造成骨折的损害结果。那么造成亮亮骨折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幼儿园中班组织户外角色扮演追逐游戏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其次,游戏开始前,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准备工作。再次,幼儿园体育课的场地符合幼儿园教学场地相关标准。最后,小枫追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该体育游戏规则,也没有故意伤害亮亮。故此,该案例中,亮亮骨折的损害结果与教师、幼儿园和同学的行为均无内在的必然因果关系,而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并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该案例中,亮亮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法律责任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因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际法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第二,自然人主体中,由于受到侵害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和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第三,一般来说,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但在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中,由于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监护人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主观存在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故意或者主观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要素,也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裁目的所在。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主观过错在刑事法律责任中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同时会直接影响刑罚的适用。由于刑事法律责任严格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因此,在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中,幼儿致使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幼儿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由幼儿的损害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民事法律责任中,通常并不明确区分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因为这对于认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