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规理论与实务

二、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认定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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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款专门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设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交由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款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生侵权损害结果后,受害人在诉讼中不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而是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除非加害人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若加害人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力,则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也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同样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要件判断和审视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与过错责任不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改变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担。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下,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适用这种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人一般是特定服务的提供者、特定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等。被推定过错侵权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已经尽到善良管理者的谨慎管理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以免除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领域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其实质是按照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被侵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加害行为、过错以及自己的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人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上述条件成立,而侵权人又不愿意自认,受害人、被侵权人则要承担举证不力引起的不利后果,难以获得仲裁或者司法机关的支持。

(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求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一旦入园幼儿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侵害,进入诉讼程序后,受损方无须证明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只要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无法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对入园幼儿受到的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举证责任理论来分析,举证责任的确定必须考虑双方当事人对行为的认知能力、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程度、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立法精神等。[5]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经验与判断能力,认知能力、收集证据的能力非常有限,假设由受损方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实质上是非常不合理和无法实现的。我国1992年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倡导“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6]

《侵权责任法》将幼儿园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证明园方无过错的举证责任明确交由幼儿园自己承担,对于法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当事人一方必须履行举证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力,则应承受不利于自身的法律后果。这项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充分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公平性和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高度重视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政府和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2016年11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暂行办法》,同时通过附件发布的《指标体系》,对新时期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为校园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运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体制机制和技术方面的有力支撑。

其次,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依法治园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视对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邀请专业人士进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幼儿园的内部管理体制;科学制定幼儿园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要求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加大园内安全工作检查监督的力度,积极预防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再次,正确理解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立法意蕴,解析幼儿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要求,需要幼儿园教职员工必须强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意识,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坚信幼儿园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能够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有效维护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新时期在全面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的进程中,学校要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由各校自行对涉及本校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确定符合实际的风险类别;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清单,由学校按照安全事故的基本类型,对涉及本校安全的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并确立日、周、月、季排查内容;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由学校根据自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明确隐患部位、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结果等内容;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并按规定组织好应急演练。在此基础上,把学校的自查排查和督导部门的督查有机结合,在学校层面落实每日、周、月、季自查必检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隐患问题;在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形成春秋两季开学必须跟进督查、平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的良好氛围,通过不间断地加大督导力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办好孩子安心、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学前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