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伤害事故中受伤幼儿的救护及报告义务
第一,幼儿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幼儿园必须履行对受伤害学生的救助责任,以及告知家长和报告教育主管机关的责任。上述责任在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已经被明确规定为学校的法定职责。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未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对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履行救助的职责和告知家长的义务是幼儿园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如若幼儿园不履行救助和告知的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情形,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幼儿园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后,在场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救护受伤幼儿,并且迅速通知幼儿园保健医生进行必要的、专业的现场救护应急处理,同时根据幼儿情况决定是把幼儿护送医院还是拨打120、110或者119急救电话来寻求帮助。医疗救治机构接到学生安全事故救助请求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救治;本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设备欠缺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或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第三,幼儿园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后,对幼儿伤势明显轻微的,如轻微磕碰皮肤等,完全能够在幼儿园进行安全处理的,园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幼儿伤势情况,及时通知受伤害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便事故的后续处理。
第四,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应当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幼儿园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安全事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以及出现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症状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处理。
(二)幼儿伤害事故中现场的有效保护
第一,事故现场是有效记录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原始场所,同时也是事故证据的重要载体,因此,需要对某一处或者某几处场所、地点做出明显的标记,并尽量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例如,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应当迅速对厨房、教室等场所进行封闭,对幼儿吃剩的食物、呕吐物等进行保存,以便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指派专人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防止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或者破坏现场。幼儿园发生幼儿安全事故后,由于忙于救助幼儿,加上家长或者其他人员的参与,易发生事故现场被破坏的情况。幼儿园应当在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下,用绳子将现场圈起来,将发生事故的教室关闭、上锁等,防止无关人员和其他物体进入现场或者破坏现场。如果学生安全事故较为严重,幼儿园应当在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指挥下处理事故现场。
(三)幼儿伤害事故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规定明确了我国幼儿园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今后在我国学前教育工作领域,针对加强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关于学校、保教人员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规定,明确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幼儿园、教师与学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幼儿园、教师必须尽到教书育人,通过实施约束、指导实现管理,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职责,把握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坚守岗位,做到守土有责。
第二,新时期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必须强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意识,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在解决事故纠纷过程中,特别是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渠道时,会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遇到非常无奈的困境,导致幼儿园、教师已经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法依靠证据加以证明,致使园方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导致无法证明幼儿园、教师在学生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照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规则,会直接推定幼儿园、教师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当前,学前教育领域广大管理者和教职员工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并没有理解和掌握,导致在法院诉讼实务中,园方常常在法庭上吃哑巴亏,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例如,据北京市教育局2014年公布的数据,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性质认识不清,特别是学校自身不了解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影响了事故的解决和认定。近三年来,北京市发生学校赔偿经济损失的学生伤害事故共360余起,有一半以上的学校在处理事故时,由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力,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方面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应当大力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制教育工作,努力改进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常态性和实效性,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向纵深不断发展。
第三,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掌握基本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方法。在伤害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能够观察到的重要信息,都是处理事故时的重要线索。对此,要进行必要的记录和保存,特别是亲历者和目击者观察到的重要线索往往是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的来源,要特别注重收集和保全。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学生的陈述,要求完整、全面和客观地收集,必须严格遵守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要求。证据只有具备合法性才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司法人员收集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时,必须有两名正式的司法人员共同在场才能完成。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现代信息社会,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手段来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结果,可以节约大量人力和物力,完整再现事故的发生过程,这对事故的分析和认定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例如,可以将幼儿园内部安装的监控视频很好地运用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工作中。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幼儿园必须在办案人员的指挥下有序地做好学生安全事故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
第四,幼儿园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