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高中课程发展研究

第五节 我国综合高中的发展

字体:16+-

一、民国时期综合高中的实践

(一)综合高中引入的原因

我国是继美国后最早推行综合高中的国家。民国时期引入综合高中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3个。第一,清末民初的中学实践不尽如人意,弊端丛生。首先,培养健全国民,提升国民素养的目标难以达成;其次,升学者仅是少数,只占十分之一,而占到十分之九的多数学生不能升学,他们没有营生的本领,毕业后找不到出路;最后,学校课程太多,学生负担重。因此,改革中学制度的呼声从未停止,清末民初“文实分科”和“二部制”的争论就是证明。第二,美国中学教育制度的改革当时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特别是1918年发表的《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提出的综合中学制度,不仅强化了基础教育,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升学与就业的矛盾,与我国当时中学教育提出的目标吻合。况且我国的现代学校制度是从西方引入的,缺乏生存的根基,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病急乱投医”的现象。第三,留美归国学者对美国综合中学的推崇以及美国学者来华讲学的宣传。这些原因促成了综合高中制度在我国学制改革时被引入。

(二)综合高中的引入

我国实行综合高中制度的设想肇始于民国初年。为解决许多高中毕业生升学无望又缺乏基本职业训练的状况,1917年教育部提出在中学增设第二部,具体办法是中学从第三学年起,设立第二部,为那些不打算升学而准备从事职业的学生提供职业科如农、工、商等的课程。这种融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于一体的制度,当时虽然没有叫作“综合高中”,但可以将其看作我国“综合中学”的雏形,也成了我国1922年“新学制”之中学段的基本框架。

我国真正确立并大力推广综合高中制度是1922年的新学制。为了解决中等教育毕业生的出路问题,使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与普通中学共享资源,以求获得更好的发展,学界在讨论新学制时,达成了将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并入普通中学,在高级中学实施包括师范教育在内的职业教育的共识,并具体落实到了新学制中。1922年11月1日新学制正式施行,在中等教育条目下,第12条明确指出:“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斟酌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第13条又规定:“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由此,综合中学制便在中等教育领域开始全面实行,并逐步取得了主体的地位。[40]

新学制颁布以后,除原来已经在实施分科选科制的省区仍继续推行外,其他一些省区,如安徽、浙江、吉林等也都纷纷开始试行其改组和发展综合中学的计划。在《改进安徽职业教育办法案》中规定在高级中学设农、工、商、家事等科。浙江省在施行新学制标准时,将省立旧制中学与旧制初级师范学校合并改组为新制综合中学,内设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普通科和师范科,而且在大规模多科综合中学实现以后,还把其他职业科目收入高级中学之中。吉林省将中学分为初、高两级,高级中学分设“文、理、农、工、商、师范等科”。

(三)综合高中的终结

综合高中制在1922年新学制颁布之后可谓是盛极一时,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当时特殊的国情及中美两国在各方面发展上所存在的差异,因此,在综合中学制的不断推广和发展的过程中,困难和问题越来越多,如师资、设备、课程和管理等的效果并不好。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学体制最初仍沿用综合高中制。1928年5月在南京召开了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这次大会规定高级中学仍分设普通、职业、师范等科,但同时也提出了农、工、商、师范等科可另外单独设立为高级职业中学校,修业年限为三年。这是综合高中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并设的时期。1932年,教育部整顿全国教育,认为中学系统混杂、目标分歧,导致普通中学无法发展,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丧失独立性。同年12月,教育部相继颁布《师范学校法》《职业学校法》和《中学法》,废止综合中学,规定中等教育阶段分别设立普通中学、职业学校和师范学校,且高中不分文理科,至此,在我国推行了10年的综合中学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