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学习教学策略

一、伦理关怀的缺失:合作学习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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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从某一角度对某一问题关注的动因通常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理论研究过程中促使我们反省的内在需求;第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带给我们的困惑与焦虑;第三,来自对该角度所涉及的知识的兴趣。[1]“实践的焦虑”“反省的需求”以及“知识的兴趣”是相互联系的。人们经常会受到实践问题的刺激,然后试图用概念、理论去把握这些问题,相关的研究就这样发展起来了。尝试着从伦理学的角度对合作学习进行研究也正是缘于上述最基本的原因。当前合作学习研究中伦理关怀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学习实施过程中对个体道德品性发展的漠视;二是理论研究过程中对伦理价值的忽视。因此,从伦理学视野下审思合作学习,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合作学习实施过程中对个体德性发展的漠视

为了了解合作学习的实施现状,本课题组对课程改革的国家实验区和省实验区进行了调查,调查学校主要包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第三实验小学、青岛市胶州实验小学、威海市第二实验小学、日照实验一小、临沂市河东区第二实验小学以及山东聊城市杜郎口中学。这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调查问卷、访谈与随堂听课的形式。问卷分为两套,一套为小学二年级使用,一套为小学高年级和初中使用。调查主要围绕着论文所关注的小组的组建、教师对合作学习的认识、小组活动的基本过程、小组合作学习的效果、小组合作学习的长处以及在课堂教学中的不足等几个问题来展开。调查对象是参与课改实验的小学三年级二个班级、小学四年级一个班级、初中一年级的两个班级以及未参加课改实验的五年级的一个班、初中二年级的两个班级,共计445人,发放问卷445份,回收445份,访谈教师20人次。

在对教师的问卷调查中,90%以上的教师认为,通过合作,扩展了学生的知识,开阔了他们的视野,教学方式的变化使得学生的学习方式也有了相应的变化,课堂教学的氛围有很大的改观。在运用合作学习时,67%的教师能够在课前做一些基本准备工作,如组建合作学习小组、任命小组长、分配学习任务、组织对合作学习的评价等。在对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学生认为通过实施合作学习,无论是他们自己还是教师、课堂教学都发生了变化。93.42%的小学生认为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而初中生调查中,65.69%的学生认为小组能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69.61%的学生认为小组合作学习能提高合作的技能和技巧,70.59%的学生认为能增强学习的兴趣,57.84%的学生认为使自己懂得与他人合作,45.10%的学生认为能体会成功的快乐,43.14%的学生认为通过合作学习能学会尊重别人和自尊,51.%的学生认为合作学习能活跃课堂教学气氛。[2]从上述访谈和调查中反映了教师和学生对合作学习已经达成了一定的认同,这意味着学习方式在教师学生的观念上已经有了转变,这种转变对教师的教学行为和学生学习行为的变化有深刻的影响。尽管在学生的问卷调查中也反映合作学习应用的一些状况,尽管部分教师对合作学习的认识及其能够起到的作用还持不确定的态度,但合作学习作为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已经影响到了我们的教师与学生,在课程改革中,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中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通过调查以及对相关资料的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在大多数的中小学课堂上合作学习仍然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大多数教师的操作还停留在经验水平上,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突出。表面上看这些课堂类型问题是由于教师缺乏控制课堂的能力,对合作学习的实质性理解不够深入,外部教育条件不能保障合作学习的顺利实施,教师缺乏合作学习技巧、技能的相关培训……但事实上,在许多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总有许多教师能够充分地发挥合作学习的作用,能很好地在日常学习甚至班级管理中使用合作学习这一有效的方式。即便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有许多未受过专门培训的教师应用起来也不比受过培训的教师逊色,甚至更得心应手。其中的原因就是教师对于合作学习而言所应具备的伦理关怀:对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生命个体道德品性的关怀与关注。

1.失去对个体道德品性的关照,合作学习极易陷入有效性标准工具化的泥沼之中

在与学生跟班听课的日子里,这个问题就很明显地摆在我们面前,带给我们的反思也是最强烈的:我们希望通过合作学习能给学生带来什么实质性的转变?是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还是学生个体德性的发展与完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几乎所有被访谈的教师都认为首先是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其次才是学生的发展。事实上,我们的教师在考试决定一切的特定教育氛围里,把“提高学生学业成绩”作为衡量合作学习有效性的唯一标准的手段,“合作”成为一种仅用来服务于“学习”的纯粹式“工具”的认识是很自然的。但是,这种认识直接影响到教师在合作学习过程中关注的侧重点及其行为表现。首先对于教师而言,合作学习的主要集中点是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而不是学生整体性的发展,这样就会导致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各行其是,即学科教师与学科教师之间的不闻不问。这样,每个学生的小组身份都会因为教师的安排而随需改变,上节课刚刚结为“盟友”的小组成员转眼间到了下节课就成了“对手”。这种短暂的“结盟”既不利于学生相对稳定的合作团体意识的形成,更无益于学生人格的稳定发展与养成。其次,“各行其是”在小组成员中表现为“小权威”与“小跟班”的出现,其主要原因是小组成员在小组内参与机会的不平等。这种参与机会不均等的合作学习,实质上就是学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作意识,学生与学生之间处于一种“伪合作”状态,或者说是以表面的合作达到实质性的竞争。在调查中,当问及“小组合作讨论时谁发言次数最多”时,38.24%的学生认为学习成绩好的同学。调查结果表明:学习成绩好的同学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参与的机会比较多,占据小组合作学习的主动权。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参与的机会是不均等的,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把持合作学习小组的活动,而学习成绩差的同学要么一声不响,要么做与合作学习无关的事情。在合作学习中一声不响的结果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把属于自己的责任让给别人,导致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垄断小组合作学习。在合作学习中,从事与合作学习活动不相关内容的学生,往往是把自己排除在小组学习活动之外,自己是合作学习活动的旁观者,至于课堂合作学习中所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自己无关,更谈不上自身的发展问题了。这样,学习优秀的学生成了合作学习小组活动的主流,学习成绩差的同学成为听众,使自己成为学习成绩好的同学的陪衬,即使他们发表了意见也不会受到重视。因此,这种优秀学生对合作学习话语的垄断权,不仅不能发挥合作学习的作用,促进同学之间的合作,促进差生的发展,反而使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主体参与意识受到压抑。这与合作学习的基本理念(使每个学生都能成功地展示自己,获得成功的喜悦,使自己得到最大的发展等)是事与愿违的。

这种工具化的标准随时会导致合作学习流于形式,合作学习随着上课而开始,随着下课而结束。在某小学听课时,一位老师在走廊上打招呼说:“今天上合作学习的课,先走了……”为了上“合作学习课”而用合作学习,这种观念在中小学老师中还有很大的市场,也说明了我们的教师还没有捉住合作学习的实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面对为什么要用合作学习、怎样用合作学习、用合作学习到底是为了什么等问题时,大部分教师对此缺乏系统的认识与准确的理解。对学生而言,他们非常明白自己上课的“任务”,并且知道自己怎样做才能顺利完成学校及教师交给他们的“任务”,课堂上不管遇到什么分歧,通通合作愉快,课下则会为了教师奖励的“小红花”争吵不休、互相埋怨……他们之间是伪合作;对于教师而言,合作学习的主要集中点是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而不是学生道德品性的发展,这样就会导致教师与教师之间的各行其是、不闻不问……最终,流于形式的合作学习就会终结在学生与课堂之外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2.合作学习中伦理关怀的缺失,使得教师在面对教学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及冲突时无所适从

道德追求善的价值,这种善的价值内在地包含个体的善与社会的善两个方面。从理论上说,这两种善是可以统一而且应当统一的。即个体按照(集体)伦理秩序的要求修身养性,建立道德自我,实现道德上的善。然而,如果作为个体道德与道德自我建立前提的伦理秩序不具有善的性质,甚至相反,那么个体在追求道德自我的实现方面就会与道德基本问题紧密相关。[3]对于合作学习的实现机制而言,前者的问题与冲突显然更具有伦理分析的意义。合作学习是以学习小组为基本组织形式的一种教学活动。在小组活动中,合作学习通常采用异质小组,力求小组成员在性别、成绩、能力、背景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并具有一定的互补性,这样各个合作学习小组就能在一个相对比较公平的起点上进行比较与评价。所以,合作学习通常不以个人的成绩作为评价的依据,而是以各个小组在达成目标过程中的总体成绩作为评价与奖励的标准。这种机制可以把个人之间的竞争转化为小组之间的竞争,从而促使小组内部的合作,使学生在各自的小组中尽其所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当然,合作学习的评价客体(improve the achievement)不仅仅特指静态的学业成绩,还包括动态的合作实体。正如合作学习的创始人之一约翰逊兄弟对“achievement”的解释:“achievement”不仅仅表现为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表现为小组成员之间的交往与合作能力,学生在展现自己学业成绩时的综合表现能力,比如演讲、表演、组织以及与其他小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等。[4]这些合作学习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也得到了广大教师的广泛使用与认可,也正是在这些动态的表现过程中出现的关于合作小组成员(个体)与合作小组(集体)利益的冲突足以引起我们思考与关注。下面这个案例就发生在合作学习的实践过程中,也进一步体现了在伦理学的视角下研究合作学习的必要性。

案例介绍:谁来演猪八戒?

背景介绍:“九五”期间,合作学习在山东省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参与研究与实验的教师就多达上万人,同时,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也有了新的突破。《小学合作互动英语研究》作为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合作教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子课题,不仅初步构建了小学生英语合作学习的基本模式,而且还出版了以合作学习理论为指导而编写的实验教材《小学合作互动英语》(科学出版社),推动了合作学习在实验基地的发展与应用。2005年春,也就是这套教材试用五年之后,为了更好地促进这套教材的使用,合作学习课题的编委们又对这套教材进行了修订。参与修订教材的人员,既涉及已有的编委,又补充了一些新生的力量,其中,就包括使用这套教材的诸多一线教师。为了使合作互动的理念更好地在这套教材中得以体现,本研究团队中的刘玉静博士作为成员之一经历了这个过程。在此背景下,围绕着教材在合作学习课堂教学中的使用,在与各位教师讨论的过程中,顺其自然地搭建起了交流的平台。需要说明的是,小学合作互动英语中的主人公是以在我国家喻户晓的孙悟空、猪八戒、唐僧以及沙僧等《西游记》中的人物为原形塑造的,这本身就赋予了整个教材的文化特性与人物的性格隐喻。比如,提及孙悟空就是聪明伶俐、讨人喜欢的;犯错误的总是又笨又蠢的猪八戒,也是挨批评、受奚落最多的一个家伙;当然,师父唐僧就充当了老师的角色……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第三实验小学在推广使用合作学习方法时就选用了这套教材,刘老师作为邹平县第三实验小学的英语教师也参与到了这次教材修订的队伍之中。在讨论中,刘老师提到了一个经常困惑她的问题引起了老师们的共鸣:小组成员中,谁来演猪八戒?每到表演课时,小组成员在分配角色时,学生们都争着去演孙悟空或其他角色,唯有提到猪八戒时,大家都不愿意去充当那个傻乎乎的、总是犯错误、挨批评的猪八戒。即使在老师的劝说之下,也是很不情愿地演一次,条件是下一次得让他演孙悟空或其他角色。更有甚者,在每个学期末的公开汇报表演中,许多家长也会提前和老师“做工作”:演什么都行,只要不演猪八戒!

案例中的伦理冲突及分析

上述这个案例中提到的情形就是发生在合作学习过程中很典型的伦理冲突,即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是否可以因为个人的利益与好恶而影响小组的汇报演出活动?又或者,是否可以为了集体(小组)的利益而“牺牲”小组中具体个体的利益为代价,即某个学生必须去做他不喜欢做的事情(演猪八戒)呢?集体的利益与个体的价值究竟哪个更重要呢?

人们在分析这种两难情境时,通常存在两种方法:目的论(后果主义理论)与最大利益;动机论(非后果主义理论)与尊重他人。后果主义伦理理论认为:事件的后果决定了行动的对错。了解后果主义的方法就是去看它们所承诺的原则——即最大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t maximization)。此原则认为:每当我们面对两难选择时,最好、公平的决定就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5]以边沁、休谟、米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是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他们理论的中心要旨就是:社会政策应该被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所决定。依据这个原则,会让我们产生一种想象:十二名虐待狂去虐待一名俘虏是否应该?因为我们必须承认:虐待这名俘虏的确会造成他的痛苦,但却可以为这十二个虐待狂带来快乐,而且他们是大多数人。因此,这种行为是应该的,因为符合了后果主义伦理理论的所有条件与原则。按照这个逻辑,刘老师在处理合作学习过程中这个道德两难问题时,就应该以集体的利益为主来要求某某学生演猪八戒,因为小组的利益是最重要的。思考同一问题的另外一种方法是:你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去对待别人。[6]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我们从动机论(非后果主义伦理学)代表人物康德的理论中来寻找金科玉律中所包含的基本观念。康德的中心道德法则是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根据康德所言,金科玉律要求我们以尊重道德主体的对等价值方式来对待其他人。这就是何以我们有责任给予他人同等对待的原因,也就是我们期待他人回馈的对待方式。我们称此观念为平等尊重他人的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for persons)。

此原则牵涉三个从属的观念:第一,平等尊重他人的原则要求我们对待他人以目的而非手段(ends ratherthan means)。即我们不可利用他人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第二,无论人们如何不同,作为道德主体,他们都有平等的价值(equal value),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将人的能力视为平等甚或忽视一定的差异,而是指人们应有相同的基本权利,且他们的利益虽然不同,但有同等的价值;第三,我们必须将所有人视为自由、理智、负责任的道德行为者(free,rational,and responsible moral agents)。即我们必须尊重他人选择的自由,并尊重他人的选择。这种强调平等尊重原则大过最大利益原则的理论就是非后果主义理论。[7]以此理论为依据,刘老师在做出决定时,就不能以所谓集体的名义去无视个体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作为一名教师,他在合作学习过程中的行动选择或某种决定的做出都是由一定的伦理标准来决定的,不论教师本身是否意识到伦理标准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