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讲过,道德是美德与义务组成的准则与规则体系。道德来自共同生活的需要,它为我们的欲望和行动设置了界限,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因此对道德的探究有助于我们了解生活有怎样的意义,从而更能理解生活。当然,道德也发生在生活领域里,因此道德哲学主要是关心人们在道德上应当如何行动、如何生活以及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道德理论就是提出根本的、普遍的道德原则。道德理论是一种规范的理论,规范的理论其实所回答的问题就是:什么是我们行动的道德义务?什么是我们赖以生活和行动的道德原则?我们有什么理由来按照这种原则生活?如果把道德教育研究看作是贡献知识的一种理论努力的话,那么这种理论的努力主要说明在教育中、在生活中人应当履行的道德原则是什么。如果我们简单地给个定义,道德理论是怎么样的知识?它是一个关于原则的知识或者什么是道德原则的问题。我们生活在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无所不在的世界,这些道德要求或道德约束并不是任意的,也不是随便哪个党派、哪个组织提出的,它是来自于我们道德生活的需要和人性的特点。我们根据道德真理来提出道德原则,我们来看看道德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性。
(一)道德原则的特点
1.道德原则是公共的
道德原则不是个人私自设定后向大家宣布的,或者说一个人站在个人的立场提出来的,也不是在一个民族特有的文化背景中提出来的,亦不是站在某个意识形态的立场上提出来的,而是具有共同理性的人们运用公共理性站在公共的立场上提出来的。这个公共立场被称为“public”,这个“public”是指所有生活在共同的生活世界里的人,所有人才称得上是公共,必须是面对所有的人,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起作用、有价值、有意义的才是公共的。这个公共怎么来表现呢?就是我刚才说到的“天下为公”。
2.道德原则是普遍的
这一点其实是有很多人会提反对意见的,因为他们看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行动,他们会问:“难道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吗”?其实,道德原则之所以构成一个共同生活的基础,正因为它是没有私利的(disinterested),这是康德提出来的。道德原则为什么是一种绝对命令,因为当我们提出一个道德原则时我们必须能够推及他人,看看这个原则是不是能够被所有的人在理性上接受,如果不能接受,这个原则就不能构成原则。比如说,我提出一个道德原则“人应当去偷东西”,这个原则能不能公布?不能公布,因为缺乏普遍的、共同理性的认可。我再举另外一个例子,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认为“人应当是自私的”,或者说“人是自私的”,由此推出一个道德原则“人应当是自私的”。从共同理性来看,如果我是自私的,你也是自私的,他也是自私的,我们都是自私的,那我们共同生活的共同利益、共同福祉(common wellbeing、common good)就没有人去关心,那么这时候我们个人生活的福祉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况且人也有纯粹利他的行动,所以这个命题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共同理性的辩理。我们举个例子,就拿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来说,如果每个人都是自私的,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把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你也可以污染环境,他也可以污染环境,结果我们大家都生活在污浊的空气中,我们每个人喝的都是毒水。那些不承认普遍的道德原则的人,其实是相对主义的,结果是把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可能合理化或正当化。
3.道德原则是合理和客观的
我们提出一个道德原则,它必须是可辩护的、站得住脚的。为什么道德哲学要对道德原则进行不断的、反复的研究呢?一直要追寻的理由是什么?把理由问到底,把所有没有理的东西都要抛掉,这是客观的。
4.道德是利他的,也是利己的
有一本书,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就是《从皮亚杰到当代50位重要教育思想家》,John White教授就是其中之一。这些教育家中也包括福柯、海德格尔、哈贝马斯等,John White列在里面是相当不错的。他曾经提到什么是利己主义,什么是利他主义,他在里面列了12条。其中有几条,比如,当一个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看起来他是在为自己,其实也是在为他人。比如,当老师,我也并没有为学生去奉献自己的一切,我只是勤勤恳恳地想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与学生交流,做到这一点虽然我可能是为了拿到工资,但实际上我也客观上做到了利他。道德并不一定是完全的大公无私,大公无私属于超义务的道德,不是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有个社会学家把集体主义称作“贪婪的集体主义”,认为集体主义是最贪婪的。为什么集体主义是最贪婪的呢?是因为它让集体成员大公无私。它以自己的目的来工具性地控制社会成员,它自己变成了贪婪的主体,这种贪婪的集体主义最终导致的是极端的自私主义。为什么说在集体主义普遍流行的国家,人反而看起来更自私呢,可能有一定的道理。
(二)道德评价的依据
道德不仅是一种道德原则,还要根据道德原则进行道德评价,道德评价也是道德生活的重要方面。我们每个人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规则,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行动提出一定的评价,表现为赞成或反对。而对行动或行为的评价,就会以比如说正确、错误等方式来判断。一个道德上允许的行动就是正确的行动,一个道德上不允许的行动就是错误的行动。我们有责任、有义务来抑制道德上错误的、不允许的行动。
1.必须履行的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行动:一种行动就是必须履行的行动;另一种可以说是选择性的行动。必须履行的行动就是指道德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实现的行动,这有两种:一种是积极性的;一种是消极性的。比如说,一个老师必须要平等地关爱学生,或者说一个老师应当平等地关爱学生,这是一个道德原则,这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就是道德命令,道德义务、原则和要求,它也就构成了教师必须履行的行动。如果老师不履行这样的行动,那么我们在评价时就会认为他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这就是必须履行的行动;消极的就是他不能做的行动,比如说教师不能歧视学生,这是否定的、消极的,教师必须不能这样做,不能歧视学生,也是他必须要履行的行动。如果一个孩子长得漂亮,就有点喜欢这个孩子,那个孩子比较聪慧一点,就喜欢那个孩子,另外一个孩子家庭又穷、长得不出众、学习成绩又差,就把他放在最后一排坐着,根本不闻不问、不关心,这就是歧视。教师没有履行平等地关爱学生的道德义务,反而是歧视,没有做到必须要履行的行动。
2.可选择性的行动
另外一种是可选择的行动,即主体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并不是主体的根本责任。当然我们可以说,可选择的行动有些属于道德行动,有些则不属于。比如说,你的性情比较柔和应该选择去听轻音乐,这是道德中立的行动,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这是选择性的行动,这是主体的自由。而有些就不是道德中立的,是有道德意义的,但是这样一种道德意义还是建立在主体选择之上的,这样一种有道德意义的、可选择的行动在道德哲学上叫做“超道德义务”或“份外的道德职责”,就是不受道德义务所约束的义务。比如,一个人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他人的生命,这是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的,对不对?但是我们要明白一点,这不是一个人的道德义务。也就是说,道德上我们提倡一个人可以牺牲生命去拯救他人,但是我们没有必然的、必须履行这种行动的义务。当你看到一个人落水的时候,可能你的道德良心促使你去救这个人,但是你并没有承担这种道德行动的必然义务,你可以去救也可以不救,这是你的选择。这样就给人的道德选择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一个人选择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他人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因此会获得非常高的道德评价;一个人没有选择牺牲自己去救他人,虽然我们可能会认为道德水平不是很高,但是没有办法通过一种道德谴责说他是不道德的,这是伦理学上的定论,这叫做“份外的职责”。这样做其实是有非常重要的道德实践意义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样就把一个社会的道德实践水平放在了一个比较适当的位置,而不是最高的位置。我们中国,特别是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之所以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就在于它把道德实践的水平提得很高,把人不应当承担的份外的事情当成是人应当必须要履行的道德义务,结果导致绝大部分人不能够去履行这种道德,导致普遍的道德伪善。
我个人对道德做了这样一种区分:
第一个层面是法律。法律虽然不是道德,但与道德有重要的关系,合法的行动不一定道德,但不合法的行动往往是不道德的,所以善良的法律是强制性的履行道德,是道德的最低水平。做合法的事情,仅仅不损害他人,这是道德的消极表现。
第二个层面是习俗水平。一个社会里有风俗、习俗,这是毫无疑问的。当你的一些行动不符合道德习俗的时候,你所在的这个群体可能会对你提出道德要求,这时候你会觉得脸上无光,感到羞耻,所以你要有道德,这也是一种强制性的,道德水平并不高。
第三个层面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强制的,比如,交通规则,它看似是要维持交通秩序,其实反映了人们如何在日常行动中进行道德交往。这是一种社会公德的范围,对于公共道德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个层面是道德原则。我们往往会说那个人是有原则的,比如说,郝老师这个人是有原则的,那其实就是说他在日常行动中有自己的道德追求,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取向,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道德原则和追求。当一个人有自己的自觉的道德原则的话,他的道德水平就要比那些需要强制的人的道德水平要高。比如,我有个道德原则是“从来不要给别人造成麻烦”,我喝完茶一定要把这个茶杯给端走,自己丢到垃圾箱里;我坐完这个椅子要把椅子推到前面,免得其他人不方便。那么,这样就已经表现出了一种道德自觉性。
第五个层面是道德理想。我有一个自己愿意为之付出的道德信念,这个道德信念引导我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很崇高的。我愿意做一个道德上愿意牺牲自己生命的人,把自己的一切都拿出来奉献关爱他人,这就是一种很高的道德理想。这样的道德理想在社会上只有少数人才能做到,如果我们要求一个社会里所有的人都能做到这种很高的道德理想,这是不可能的,这样必然会把社会中的道德实践引向误区,造成一种普遍的“伪善”。所以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恰当地进行道德实践?我们特别忽略了社会公德这个层面,我们把道德水平建立在了道德理想这个层面,而忽略了比较低的强制性的或半强制性的层面,因此我们的道德是非常偏执的。
(三)道德与个人生活的领域
1.对生活领域的划分
我个人认为,道德表现在人的生活的一些领域,我个人把人的生活划分为这样四种领域,即灵魂领域、精神领域、行动领域和肉身领域。
第一,道德的灵魂领域。
很多人可能会问,什么是“灵魂领域”,难道人还有灵魂吗,你拿出来看看,这就让我为难了。但是,人有没有灵魂,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灵魂领域是指个人获得生命意义的领域,是个人信念、信仰所牵涉的领域,也是个人获得得救知识的领域。我在《规训与教化》一书中关于知识的那一部分,对知识的分类与有些人不太一样,我划分出了一个“个人得救的知识”,这完全是个人关于自己的生活价值和意义的知识,是个人灵魂的牵挂、拯救、获得庇护的一种领域。因为我们的灵魂总是与一种超越的对象相联系的,这一领域完全是个人性的。我个人认为,灵魂是存在的。常常说一个人精神错乱,如果说精神是一种超越于肉体的能力,我们很难说灵魂错乱,说某某人灵魂错乱,没听说过吧?我们只说某某人精神错乱。但是,我们会说某某人的灵魂被玷污了,是不是?当然我们也可能说精神被玷污了,但是精神被玷污和灵魂被玷污还是有细微的差别,是不是?如果我们这样说,是不是就可以推断灵魂是存在的呢?否则,我们怎么会这样说呢?我经常看到别人跑步或锻炼,我自己也跑步也锻炼,今天早上就在你们学校操场上跑了好几圈,(笑声)我就经常在问,这些人是在锻炼身体还是锻炼灵魂呢?(笑声)
精神仅仅是一种能力,而灵魂牵涉的是比精神更为广阔的一种存在,精神能力的有限并不能说明灵魂的一种污浊、失落或堕落。我们知道生活在世界中的很多人要么是肢体上有障碍或是精神能力有智障,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即使是在这样一群人里面他们的灵魂也是健全的。你们能否认这一点吗?我想你们无法否认。当然这里我无法举出例子,但是我有这样的例子,就是一些大脑有智障的人,其实他们在看待世界的时候、在看待自我与他人关系的时候,是很纯真的,他的灵魂是健全的,他们有自己的希望和信念,他们甚至也有自己的爱。爱是通过灵魂去实现的,所以灵魂是对无限的一种向往和享受。思想与灵魂是相连的。一个哲学家如果没有对灵魂的一种无限开放,他就是没有思想的,他仅仅是有某种观念、有某种观点或有某种见识,但是他没有思想。所以一个作家他是用灵魂写作呢,还是用指头去写作呢?我刚刚开个玩笑,我说我是用指头去写作的,他们是用灵魂去写作的,其实我是在讽刺。我们知道,我们很多教育学领域的学者都不是用灵魂去写作的,当然,我自己也没有,但是我想用灵魂写作。(笑声)我们的教育关注人的灵魂吗?我们的教育重视人的心灵吗?这是个很严肃、很值得去问的问题。那么,灵魂的领域牵扯的是什么真理呢?牵扯的是启示真理。我等会儿还要讲三种真理。因为当灵魂面对世界开放的时候,我们可能获得了一种领悟,这种领悟构成一种引导我们的力量,一种精神上的东西,引导我们的这种力量就是一种启示真理。
第二,道德的精神领域。
我们来看精神领域。精神领域是人的理性、智慧、情感、意志、价值向往等所表现的领域,是我们的人性实现自我价值、实现对美的热爱、对善的希望、对智慧的渴望等的领域。比如,我们的精神理想、人格理想等就属于这个领域。人的精神生活需要指引,我们内在的精神能力的实现实际上也需要一种真理的引导。这一领域与灵魂领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想自杀,“精神的我”想杀掉“肉身的我”,是不是这样?所以说精神跟肉体是不一样的,前面我讲到精神与灵魂也是不一样的,灵魂让精神朝着一种更整全的方向,承担着一种对活着的意义的追寻。一个人怎么活着、为什么活着,这涉及灵魂的事情;一个人如何实现自我的价值、实现自己内在的理性、能力等,这就属于精神的事情。精神领域对应的是理性真理。
第三,道德的行动领域。
行动领域是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的主体意志和主体自由的一种领域。我们的社会交往与合作,我们参与公共生活,比如说参与政治,我们与他人的利益公平交换,我们的职业以及我们的社会角色等都向我们提出了行动的要求,这些都属于行动领域。我们所有的行动都是在观念和价值引导下的行动。为什么我们叫“行动主体”呢?是因为所有的行动都是一个人在头脑清醒和自由意志引导之下有这样的行动。不能说我们做出了某一个糊涂的行动,就是说,那是我糊涂时做出来的,我不负责任,那你是不讲道理的。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我们都有理性,都有意识,除非一个人精神错乱,否则他的行动领域就要受道德原则的约束。
第四,道德的肉身领域。
肉身领域是我们的欲望,这个地方的欲望不是desire,而是appetite,这两个概念有很大区别。比如说desire for love,对爱的渴望我们可以用desire,但是我们不能说appetite for love,appetite指的是我们肉身的欲望,desire指的是我们精神的欲望。我们对于欲望如何实现,与之对应的就是规范与规则,等等,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肉身的需要。
2.对生活问题的划分
其实,这四种领域是道德生活所表现的领域,但是,我们的生活并不一定全都是由道德来评价的领域,比如,穿什么衣服就不受道德评价。所以我们的生活又分三种问题:实际问题、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
第一,实际问题。
实际问题就是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但并不涉及道德的问题,不涉及我们生活价值与目的的问题。比如,买房子应该怎么办?自行车坏了应该怎么办?这一类都属于实际问题。这类实际问题当然需要解决对不对?我今天身体不舒服,我该上哪个医院,该找哪个医生,都是自己经常考虑的问题。它只是需要我们去寻求合适的手段去解决问题,那么在一个实际问题的领域里面,起作用的是工具理性,因为它不涉及道德问题。当然,在实际问题里面还有涉及我们人生重大选择的问题,比如说,同学们今年要毕业了,到底选择去当老师呢?还是去当公务员呢?还是选择去当一个森林看护员呢?这都不涉及道德问题吧?不是说选择公务员就道德水平高,选择森林看护员就道德水平低。但是这类实际问题却与我们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有密切的关系,对不对?因为它包含了对自我的理解,也涉及了一种价值判断,这属于生活中的重大抉择。当我们选择做一种什么样的职业时,它跟我们未来生活的情境有很大的关系,虽然它不涉及道德问题,但涉及了价值选择的问题。
第二,伦理问题。
当一个人选择生活理想的时候,他的实践理性通过价值判断以及个人认同、自我理解,对自己要做什么样的人,对自己的生活目的和意义要进行选择的时候,这时候涉及的就是伦理问题。我们可以选择做教师也可以选择做公务员,但是,我生活的目的或意义在哪里?这是一个伦理问题而不是一个实际问题。这无疑对个人生活的圆满性具有重要的关系。这种伦理问题其实与一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也有密切的作用,我所选择的生活方式是不是与我所爱的人对我的要求有冲突,这个就涉及道德问题,对不对?比如说,我的妈妈一直希望我待在她的身边,不要去别的地方工作,而偏偏我有一种理想就是“好男儿志在四方”,我的价值可能在一个更需要我的地方才能实现,所以我要去,我的母亲流泪,我的心也很冷,这是我内心里面的冲突,对不对?这种冲突既是一种实际的价值选择冲突,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伦理冲突,就是你考虑不考虑母亲的这样一种亲身的感受。这是一个伦理的问题,当然伦理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第三,道德问题。
还有一种是道德问题,我与他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共同生活的道德准则以及道德义务,我履行了,那么这个时候我与他人在道德上就是和谐的;如果我的道德准则仅仅是我个人的,那就不能称为道德准则,或者说我所遵循的道德准则与他人的道德准则是冲突的,或者对他人的生活构成了威胁或损害,那么这时候就牵涉到了道德问题。所以,在道德问题的层面上我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必须通过普遍的实践理性去推理,必须遵守道德命令,也就是前面提到的必须履行的行动,这是我们的义务,是必须要实现的。在道德层面,人应当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是要符合道德原则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问题里面,你选择穿红颜色的裙子,她选择穿粉红色的裙子,这都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个人的一种taste(品味);在伦理生活层面,我选择什么样的生活理想,这是我的自由,尽管我可能有道德上的种种考虑,但还是我的个人自由。一个人必须有自由来选择自己的生活理想,否则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专制的社会、霸权的社会,很高兴的是,我们中国社会在选择个人生活理想的方面的自由在慢慢增加;但是在道德问题的层面,一个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必须要遵守普遍道德命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所以我们要分清楚在哪些生活领域它是不道德的,哪些领域是可以不受道德约束的。
那么,如前所述,在四种生活领域中,灵魂的领域纯粹是“个人得救的知识”,我信仰基督教,他信仰佛教,佛教赋予他生命的意义及对生命的庇护,这完全是个人的事情,是个人自我的灵魂与它超越对象之间的事情,他人都没有干涉的必要,也没有干涉的权力。在精神生活的领域,我的生活追求什么样的善,我实现自己内在的什么价值,虽然说我在公共生活中生活,但这也是我个人的事情。他人向我提出建议,提出参考,我向他人学习或他人成为我的榜样,另外一个人也有可能是我的精神导师,但这毕竟还是个人的,所以它属于伦理问题的一种。在行动的领域,我如何与他人交往,如何参与政治生活。我个人觉得在我们中国社会,网络所起的积极作用非常大。比如,最近发生的邓玉娇事件(2009年湖北巴东弱女子邓玉娇,将一名试图对其行不轨的地方官员刺死,由此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持续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网络,邓玉娇的命运可能就不是今天这个样子。在社会交换、市场交换、政治参与等这些行动的领域就是道德的领域,就是要遵守普遍的命令,否则就是不道德的。
肉身领域我仅简单说几句。肉身领域主要针对我们的需要问题,作为一个生活中的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然需要。比如,吃、穿等这些需要都是我们的自然需要。在伦理哲学和道德哲学看来,人的自然需要都是合理的,但是,人又往往会有种冲突,什么冲突呢?就是我们的需要是有限的,但我们想要的更多,这就是“needs”与“wants”的冲突,“needs”是合理的,“wants”是想要得更多。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一个人的“想要”是不是正当的?是不是合理的?有一个很著名的经济学和伦理学家阿马蒂亚·森,大家可能都知道,他是研究穷人的,他研究穷人的福利,他获得过诺贝尔经济学奖,是哈佛大学的教授也是剑桥三一学院的院长,他和罗尔斯是好朋友,他们的办公室相邻,罗尔斯经常去串门,发现他的壁橱里放着非常名贵的酒,他在做学问的过程中就会拿出来喝一杯。阿马蒂亚·森在讲穷人的福利时,讲一个国家、一个制度如何来满足穷人的需要,一个国家的正当性就看它能不能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至于说人们的“想要”就不是公共制度或社会结构需要满足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想要的是更多,但其实我们的需要是很少的。为什么“需要”是一个道德问题呢?为什么“需要”与“想要”相比是道德问题呢?因为牵涉两个方面:当我们人具有这种基本需要的时候,满足这种基本需要的主体不是我们人自己,而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一个人要有吃、要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来维持自己健康生活的能力,要有自己一个起码的遮风挡雨的住所,等等,这些都不是说有钱、有能力就可以做到了,没钱、没能力就自然要挨饿、自然就受风暴袭击、自然就受疾病折磨、无人管,不是这样的。西方政治制度的设计就是基于人的自然需要,政治的合理性或道德性在于共同地保障人类的基本需要,所以,需要的满足是一个道德问题。
一个国家存在很多穷人吃不上饭、挨饿受冻,有病不能医、不敢医,这不是这个人的耻辱,而是这个国家的耻辱,是因为国家的政治制度没有去保护人的这种基本需要,没有满足这种基本需要。大家可能看过一本书叫《墓碑》,这本书在我们国内没有出版,是在香港出版的,讲的是我们3年的自然灾害饿死的老百姓,大家想想有多少万,三千多万,三千多万!我们在座的很多都是年轻人,不了解这段历史,这个网上也许有,但是在《南风窗》去年有一期,在最后的一页里面评价了这本书,评价得非常好。政治制度必须要把满足公众的基本需要作为其道德与否的判断标准,这就是道德的另外一个层面。在“想要”的层面,那就牵涉个人道德的问题了,这个在现代生活中更加复杂。为什么更加复杂了呢?比如说一个人他开四点多排量的汽车,他有钱,在现在社会绝对是道德的,好像是合理的,对不对?但是,如果我们站在环境伦理这个角度来看又似乎是不道德的,对不对?一个有钱人可以天天山珍海味,看起来是个人的事情,但实际上也牵涉到了道德的问题。所以“想要”这个层面牵扯到的是道德问题。道德生活的不同层面所提出的道德要求是不一样的。
下面就专门讲一下道德原则的问题。
(四)道德原则的评析
我将从对四种命题的分析来说明道德原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命题。
1.四种命题
前面已经讲过,道德教育研究中最重要的是提出在教育中道德生活的原则以及道德教育的原则。美国伦理学家迪蒂洛提出了四种命题:
第一种是分析命题(analytic proposition)。分析命题在我们生活当中是很普遍的,在科学中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说任何圆都不是正方形,所有的人都会死,所有的人都希望身体健康,等等,这都属于分析命题。这种命题也反映了真理,因为它是无法否定的,否定就会自相矛盾,圆都不是正方形,这当然是无法否定的,因为它的真理意义已经包含在命题之中了,词语本身具有确定性,因为词语的确定性带来了命题的确定性。
第二种是内感命题(internal sense proposition)。比如,我感到很痛苦,我感到很伤感,我渴望爱,我非常气愤那些贪官污吏欺压百姓,等等,这些命题也是真的。只要是一种诚实的表达都是真的命题,只不过是表达了我们内心的一种状态,所以叫做内感命题。它是不是“真”,主要要看它是不是真实地反映了我们内心的状态,是不是我们真实的内心体验,因为只有我们自己才知道自己的内心状态。分析命题是普遍为真的,而内感命题是个人的一种体验,只要是个人诚实的表达就是真的,我相信你的表达是真的。
第三种是经验命题或者外感命题(empirical or external sense proposition)。这种命题其实是对外部世界真实的、事实的描述,是通过一种感觉如嗅觉、味觉等来描述的。比如说“隔壁那个房间里有人在唱歌”,这是个事实命题,它是真是假,我们通过验证就知道了,看看隔壁房子是不是真的有人在唱歌。那么这种命题也叫做事实命题。
第四种是道德命题(moral proposition)。道德命题具有道德含义。比如,“人不应当杀人”,反映的是不损害原则,它就是一个道德命题;“教师不应当歧视学生”,“金生鈜是一个好人”,(笑声)都属于道德命题。它不同于前三种命题,因为它包含了对人的品格的判断、对道德原则的一种设定。
2.道德命题分为两种
一种是道德义务判断;另一种是道德价值判断。我们说某一行动在道德上是正当的或者不正当的,是应该履行的或者是不应该履行的,这就属于道德义务判断。比如说,“我们应当帮助他人,教师应当关爱学生,不应当杀人”,那么这就属于道德义务判断,义务判断意味着我们必须要遵守这种道德命题。
另外一种判断是针对人的品格、意图、动机的判断。我们说他是善的、恶的,是好的或者不好的,都属于一种价值判断。就比如刚才说某某某是个好人,某某某是个坏人,指的是他这个人在道德上是可以指责的或者在道德上是可以褒奖的,在道德上是高尚的或者可能是卑劣的,等等,就属于道德价值判断。
所有这两种判断里面,都有普遍的或者具体的判断。所谓普遍的判断,是具有共同性的,适用于所有人。比如说,“每个人都有免除压迫的权利”,这个命题是针对所有人的,它是一个普遍命题,所以说是普遍义务。“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追求善”,这也是一个普遍命题;“每个人都应当诚实”,这也是普遍命题。如康德所说:“永远不要把他人当作工具而应当作目的。”这也是普遍义务的判断。那么特殊的道德义务判断,比如,“金生鈜你应当关心学生”,我常常不关心学生,常常批评学生,所以学生说,老师你应该多关心我,这个命题就是一个特殊的道德义务判断。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的,那么这就是一个特殊的判断。道德价值判断也有一般和特殊之分。比如,“仁爱是一种美德”,这就是一种普遍判断,而如果说,“金生鈜是个好人或者金生鈜是个坏人”,就是一个特殊的判断。
3.道德命题指向理性真理
道德命题是一种规范性命题,是一种理性真理,或者是指向性真理,主要是说明道德原则的有效性。在这里我想把这三种真理说清楚,即恩典真理、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
第一,恩典真理又称启示真理,涉及一个人的信仰问题。信仰是超越性的,它是与超越世界有关系的,启示真理与我们的灵魂、与个人拯救有关系。
第二,理性真理又称指示性真理。在现代知识领域里面,人们往往认为,真理只存在于科学领域,科学是发现真理的真正领域,涉及我们人类生活的实践领域,要说明真理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道德问题上面,当我们说你“应当”干什么,人“应当”诚实,这个“应当”通常会遭遇问题——谁说的“应当”。所以,有不少人认为,所有“应当”所反映的应然的知识都不是真理,我们可以看到在教育学领域里面,现在恐怕也是,很多人都反对“应然”,谁有权利向教师提出应当,但其实在道德哲学领域里面,“应然、应当”是规范性的问题,反映的是指示性真理,所谓指示性真理就是它向人们提出了道德要求,而这种道德要求是规范性的,是我们道德实践必须要履行的普遍道德标准。那么,有人就会问:这种理性真理或指示性真理到底是不是真的?我们在这里要说,这种理性真理与科学真理一样是真的。“圆不是正方形,2+2=4”,这是科学真理、事实真理,但是“人应当追寻善,人应当追求诚实”这种理性真理(指示性真理)同样也是真理,因为它反映出了人们理性普遍所认定的东西。其实在我们的道德生活里面,因为道德生活的这种普遍性,每个人都可以对道德发表理性论辩和言说,但是,人们有时从自己的利益立场提出某种观点,而不是站在普遍性的立场上进行道德推理。所以,在道德领域中,往往是意见占据或流行的领域,人们认为道德陈述很难去判断真假,没有道德真理,在道德领域追求道德真理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引用柏拉图一句话:“真理是哲学家时时刻刻追随的领袖。”也就是说,道德真理引导哲学家前进,如果不是,这个哲学家毫无疑问就是一个与哲学毫无关系的江湖骗子。我们现在这样的江湖骗子可能不少。别人把我称为理性主义者,因为我坚信存在理性真理,而这种理性真理是普遍的。
第三,就是事实真理,是关于事实是什么的真理,它在社会生活领域里需要人们一起来见证,只有在公开中被见证了,才说明某个事是真的。“昨天西安没有下雨,”如果是真的,我们所有人见证了这个事实,这个命题就是真的,它就符合了这种事实真理。所以,理性真理的对立面是荒谬,比如说,“人应该诚实”,如果我们说“人不应该诚实”就是很荒谬的。它违背了我们的人之常情。但是,事实真理的对立面是谎言,谎言往往是掩盖了事实的真相,谎言是没有理智的,是用一种虚假的方式来掩盖事实的。实际上在当代社会里,对事实真理的追寻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当代社会出现了一种非常令人惊恐的现象,就是说政治往往通过谎言对事实进行操纵、对民众进行操控。所以,哲学家阿伦特认为,现代政治是“谎言政治”,谎言在政治生活中的程度是越来越高了,所以我说政府忽悠民众,可能是从这个角度来说的。那么,政治对事实真理的掩盖不仅仅是对民众的欺骗,还是一种自我欺骗。在我们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遭遇真相黑洞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对吧?实际上就是说在一个现代社会里,对真相的掩盖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欺骗民众的理性,使民众的判断力失真,同时也使我们的理性能力无法发展。一个政治体制如果把民众想象成一个对立面进行防范,那么,这样的政治设置往往就会通过对事实的掩盖来愚弄民众,这是没有政治理性的,所以谎言政治破坏理性,也破坏公民美德的发展和能力的发展。
为什么西方提到了informed citizen?实际上指的就是让公民充分地去了解社会的真相。在谎言政治的这种社会里,事实真理的讲述者会面临着很大的危险。一个人要讲出事情的真相是很危险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道德哲学领域里,其实我们在道德原则的追寻中,我们需要理性真理的设定,需要对普遍的道德原则的追寻,也需要对事实真相的说明。因为在社会政治生活里面,我们遭遇这种地下的黑洞太多了,说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真相黑洞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腐败。我在这里主要就是说,在涉及我们人的道德生活的这些领域里面,实际上包含着应该或者不应该的这种指示性真理,这样一种规范性的、价值性的陈述,而不是描述性的陈述。所以道德真理是包含应该或者不应该的真理或命题,这样的命题是以人的正当欲求(just desire)为真,我们也可以说是人的人之常情。一种应当是怎样的一种判断,比如,“人应当追求知识”,这是个指示性真理,我们之所以说它“真”,是因为我们无法想象它的对立面,就是不能说“人不应当追寻知识”,而追寻什么样的知识那是另外的问题。“我们应当追求善”,这种指示性真理也是“真”的,而且这样一种真,这样一种指示性的陈述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真理,因为它指向的是一种全人类的真理,是人的本质与人性的普遍性所规定的。所以,我们要探讨人类的共同需要是什么,比如说,“人应当追求善,人应当追求知识”,这就是一种精神的需要。所以,指示性真理也是一种真理,因为我们可以判断它是真是假。
第三部分主要讲的是道德命题是一种规范性命题,主要表述的是一种道德原则,这种原则主要包含应该或不应该,这种应该或不应该其实也是一种真理,这种真理是可以判断“真”和“假”的。所以,人的生活,包括个体生活和社会生活,真正有效的、有指导作用的道德真理是表现了应当、应然原则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