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在不少方面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而且由来已久,从招生、学校更名、校史追溯,到院系所的设置和名称都是这样。目前高校更名要经过教育部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高校本身没有更名的自由,但院校内部院系所的设置完全由高校自主,于是出现了许多乱象,亟须加以规范和治理。
高校院系所的组织构架与名称规范问题历经变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高校的院系都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建立,教育部直属院校设置院系所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省属院校设置院系必须经过教育厅批准,而且通常还连带批准院系所机构编制数额。在严格的计划经济时代,高校很少有办学自主权,存在着统得过死的弊端。后来政策逐渐宽松,并发展到院系所的设置完全由高校自主决定。开始还好,大部分高校都能根据学科性质和学生或教师规模来设置系、所。到21世纪初,全国兴起了一股强劲的院系升格风,多数大学的系、所都在几年内改换成了学院或研究院的名称。
笔者所服务的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是国内最早成立的高等教育专门研究机构,1978年5月成立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改设为厦门大学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所,还由教育部直接下达20名研究人员编制。经过20年的发展,到2004年4月改为研究院。在国内早期成立的同类研究机构中,厦门大学是最迟改称学院或研究院的。改为学院的原因主要还不是随大流,而是因为学科发展后的内在需要。原先只有高等教育学一个学科招生,到2003年,除了最早的高等教育学博士点以外,还有教育史、教育经济与管理、比较教育学等其他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在招生,又设有教育学博士后流动站。原有的高等教育研究所名称已无法涵盖其他学科,且2004年专职教师已有近30名,于是才有改名之举。
发展是硬道理。许多大学经过多年的办学,因为规模扩大、学科扩展,将原有系、所逐步发展成为院,不足为奇。大学内部便可以决定成立院系所,体现高校办学自主权。但现在的问题是,有许多高校的院系所的设置太随意,有不少院系所有名无实,已经到了相当混乱的程度。
例如,现在有的高校中,有一个研究人员就称所的,仅三五个教师就改称学院或研究院的。极端的例子是,有的高校只有一个非专职教师就为其成立研究院,有的专科学校之下也成立名头很大的研究院或学院。应该有几个专职教师才能称为院系所?目前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可以说基本上处于没有章法的状态。我们大陆的民众曾经笃信“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具体而可量化衡量的规定,有名无实的院系所只会越来越多。
台湾地区对院系设置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值得我们参考。2009年6月台湾地区发布的《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明确院系师资数量的基准: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方能设系,设硕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9人以上,设博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11人以上。而对招收研究生的研究所的师资数量规定为:设硕士班且招生名额在15人以下者,专任师资应达5人以上;招生名额在16人以上者,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设博士班者,专任师资应达7人以上。如果设院,则专任教师应达15人以上。[2]除法学院以外,通常要有3个以上的系才能成立学院。而且,不仅公立院校,连私立院校设立院系也需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台湾高等教育评鉴制度设计中,主要进行的是系所评鉴,也就是学科评鉴,这样的评估更具有可比性,而专家评鉴时其中最基本的是考察其专任教师是否足够,这样可以控制徒有虚名的院系所泛滥。
有关校院名称另一个更突出的问题是学院之下又设一级名为学院的机构。当今有越来越多的本科院校在学院底下再设学院,可以说多数本科学院已经在内部设立了众多的学院。还有的专科学校刚刚升格为本科学院,很快就将原来的系都升格为学院。甚至有专科层次的高职学院,内部也设有部分学院的。看到其他同类本科学院之下都设了十来个学院时,一些学院的领导往往也按捺不住升格的冲动,于是学院之下再设学院的做法蔓延开来,成为当今中国高等教育中的普遍现象。甚至有许多大学的民办独立学院之下,也设十来个学院,于是出现“某某大学某某学院经济学院”这样的名称,搞得局外人摸不着头脑,此院长与彼院长到底是不是一码事。为了区分,于是学校一级的院长就得称校长,校内不宜称院长,以免混淆视听。据说还有个别学院专门给全校各单位各部门下发了通知,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真是典型的“中国特色”。
也有人认为,就像地方行政机构名称,市底下也有称市,只是大市、小市、直辖市之区别一样,学院底下再设学院也没有什么不妥。的确,直辖市、地级市、设区市、县级市之间,仅仅从城市名称看,没有什么不同。不过,城市命名是考虑其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等因素,大市小市之间一般不会引起混乱。而大学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大学之下才称学院,没有看到哪所学院(college)之下再设学院(college)的。对“某某学院经济学院”“某某学院外语学院”这样的单位名称,人们怎么看都觉得不顺。既然学院之下可以再设学院,以此类推,那么大学之下是否可以再设大学呢?如果“哈佛大学教育学院”改为“哈佛大学教育大学”的名称,相信谁看了都会觉得别扭,因此有不少境外学者对大陆学院底下又设学院感到很难理解。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牌子已经够大,但以往它们下设的机构都是研究所,即使是好几十人的研究所一般也不改称为研究院,因为大家都知道研究院之下不宜再称研究院,否则会造成概念混乱。不过,据说现在中国科学院下面也开始出现了个别研究院名称的机构了。
出现高校院系所名称乱象的原因,或者说背后的症结,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国人好大喜功的心态,或者说是虚荣心作怪。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好大喜功的毛病,尤其是当上领导以后,更容易出现这种问题。不仅是校内院系所名称出现乱象,如果可以任由学校自主决定校名,可想而知也会出现乱象,估计有很多高校会在短期内更改校名,绝大部分学院都会很快地更名为大学,而且总有好大喜功、心比天高的校长会想出“世界大学”“全球大学”或“宇宙大学”这样响亮的校名。因此幸好现在高校没有自己更名的自由。正是因为好大喜功,才会不顾条件地纷纷设院。
二是从众心理导致。当看到其他高校系、所普遍改称院,其他本科学院又下设学院的时候,一些单位领导也守不住了,只好随大流、跟风。而且二级学术机构的名称有时也确实涉及利益的问题。例如,有的高校部分系、所更名为院,还有部分系、所保留原来的名称,但学校往往将院列为更重要的单位,系、所就变成低人一等、更少独立性的单位。而且确实也有许多一级学科的系升格为院之后,如人文学院中的文、史、哲系分立为不同学院,各自获得了更大的独立发展空间和资源,导致原来不一定想更名的系、所也只好跟着积极争取。在全国同类院校同一学科的系多数改为院之后,有些不更名的高校便会感到一定程度上被压缩了发展的空间,于是很难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只好从众。
三是体制性问题,也就是没有具体的章法。因为目前没有对院系所的规模有什么要求,基本上是放任自流,而高校在获得自主权的同时,往往会充分用足。要求高校自律,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高校和系、所单位有更“高大上”的名称,对自身有好处,何乐而不为?人们必然会追求利益最大化,至于是否名不副实、名称是否混乱,都变成次要的问题,反正法不责众,何况根本就没有法。目前高校院系所名称这种完全没有章法的状态,自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空有其名的院和叠床架屋的院。
就像道路交通需要制定规则,否则就会出现混乱一样,高校院系所的设置也应该名副其实,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基本的指导性文件,加以治理和规范。不然目前的乱象还会继续发展下去,而且可能越演越烈,这对高校在外界的形象和观感都不好。
由于国情不同,中国许多本科学院规模很大,动辄一两万学生,学科也相当齐全,因此往往二级学院的师生人数都不少,有的人感觉称学院更能包容得下。但受中文表达的影响,我觉得,无论如何学院之下又设学院总是不顺,还是称系为好,等学院更名为大学以后,再将系升格为学院更妥当一些。也可以考虑像日本的大学那样下设招收本科生的学部,总之是要与学院的名称有所区别。那些不招收学生的研究机构,若研究人员不多,应该称之为研究中心,因为研究中心一般可大可小,通常没有规模的限制。而院系所的设置条件,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限定要有起码的专任教师或研究人员数量,让高校设置院系所有法可依,有个基本的参照。
不过,我也认为,可以出台关于院系所设置基准的指导性文件,高校评估也可以有刚性的数量标准,但院系所设置还是没有必要回到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老路上去。高校治理在放开与规制之间,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合理区间。规范院系所的设置并不是要回到“一管就死”的状态,而是希望走向院系所设置名正言顺、有章可循的未来。
[1] 本文发表于《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7期。
[2] 《大学总量发展规模与资源条件标准》,2009年6月11日台参字第0980094299C号令发布。参见《2010高等教育法令选辑》,台北:“教育部”编印,2010年8月,第70~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