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迎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和中共十四大的召开,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受其影响,教育体制改革也掀开了新的篇章。根据中共十四大的精神,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加快步伐,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办学体制改革又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点,其中心任务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体制。
中共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颁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明确提出:“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在现阶段……高等教育要逐步形成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事业单位办学和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国家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国家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友好人士捐资助学。在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进行国际合作办学。”这样,高等教育办学主体单一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发展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不仅是国家和政府的职责,而且社会团体、企业、公民个人等逐渐成为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而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的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与发展就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中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现实要求。
中共十四大召开后,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限制得以松绑。1993年8月17日,国家教委颁发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首次对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设置标准、设置申请与审批、管理、变更与调整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按照有关标准,评定、公布了第一批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民办高校。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都有鼓励发展民办教育的规定。1996年4月10日,国家教委印发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指出: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为了鼓励民办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7月31日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教学和行政管理、财产和财务管理、机构的变更和解散、政府的保障与扶持、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使民办教育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但条例第五条同时规定:“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这说明国家对举办民办高等教育的控制仍然较为严格。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明确表示鼓励,相对于一年前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一大进步。1999年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总之,整个20世纪90年代,国家和有关部门在多个法规、条例中都明确表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进行鼓励和支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但相对于之前的无法可依,已经是一个重大进步。法律上的许可为民间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办学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力量自发参与高等教育办学的积极性,也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的继续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