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指实现法治的过程。即在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原则上,将法律作为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和规制,判断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使社会成员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和约束,把任何人或组织的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法治化是社会高层次发展的追求,是促使社会规范、制度化运行的保障,是形成稳定秩序状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表现。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化也是促成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如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的美国,法治化的力量在其高等教育形成、发展、强盛过程中无处不在。[29]民办教育法治化即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在所有关于民办教育的社会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具有优先性和优越感,其强调民办教育法律建设的社会系统性。不同于依法治教,其侧重于对各类民办教育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为各种民办教育行为确立法律标准,强调各层次的民办教育立法的合法性及程序的正当性,使法治精神贯串教育活动始终。依法治教更偏重于依法管理,强调缘法而治。民办教育法治化追求民办教育关系的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追求民办教育制度安排的公开性、合理性、合法性,追求民办教育活动参与主体尊重民办教育发展规律,遵守制度的约束,偏重于对政府管理民办教育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民办教育主体权利的保护。民办教育法治化本质即从法律或法治的层面全面、系统地审视民办教育问题。[30]探索实现民办教育法治目标需从观念、制度、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入手。
(一)树立民办教育的法治基本理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关键是法律信仰,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因此,民办教育法治化必须先从观念这一基础着手。一是必须树立“良法”观念,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民主性;必须符合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也须符合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的新道德。二是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维护教育法律权威的意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强烈的愿景并愿为之付出艰辛努力,这种努力是民办教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
(二)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制度,民办教育法治化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民办教育法律制度基础之上。教育的普及和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与促进下才实现的,教育的法制化本身也必然会进一步促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32]增强立法的计划性和主动性,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需从总体上、宏观上、法理上对民办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构建民办教育法律体系的科学合理的建议,妥善安排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问题,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针对颁布实施的政策措施,认真及时总结经验,针对民办教育相关问题制定近、中、长期规划,形成不同层次、不同法律位阶、层次鲜明、协调一致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地方性法规,形成衔接有序、自洽配套的操作性强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此外,国务院、有关教育行政部门仍需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教育部门需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为各级民办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保障。
(三)加大民办教育的法律实施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必须聚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以及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中虚置、难以实际执行等现象,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如教育行政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增强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促进民办教育法律的实施,使法律法规落地落细,切实为民办教育的发展保驾护航。民办教育行政部门需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自身权力,减少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推行民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清单机制,在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的关系中,将其管理权限采用清单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章可循、临界须止,防止教育行政部门越权、错位;明细民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权限,集中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精力管理民办教育主要事宜,下放管理权限,把属于社会管理的事宜交由社会管理,创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民办教育新模式,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作用,发挥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机制优势。
(四)健全民办教育的法治监督体系
民办教育法制监督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宪法中有关民办教育条款、民办教育法律、民办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民办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革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利器。在实践中,我国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种类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法律监督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从立法上,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相关规定,为民办教育的法制监督提供依据。提升民办教育法制监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确保监督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二是完善社会监督,使社会监督更具有组织化、制度化,并形成完备的社会监督体系。三是加强监督主体对民办教育相关法律实施的监督。撤销或修改完善与宪法、教育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土法”“政策”“章法”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维护民办教育法制的统一,加大民办教育执法检查的力度。
(五)推进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即在研究举办者所有权与学校管理权分离的基础上学校权力体系的构造问题,也就是权力的分配与运行机制问题。[33]民办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亦是民办教育法治化的重要目标,是解决民办学校发展问题的关键。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落实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体包括:建立民办学校干部选用动议机制,完善民办学校领导选任程序,保障民办学校领导选任程序的合法性;建立健全民办教育重大事项决策专家参与机制,确保决策全面、科学,降低决策风险,保障民办学校秩序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章程、规则等文件的制定程序,并保障按照程序制定的章程及其他文件能够被尊重,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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