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办教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最重要的表现是国家放开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教育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并将各种关系和行为不断地纳入法律规制之中。民办教育立法是国家教育立法的重要领域,也是国家法律建设的重要领域,将国家单纯依赖行政干预管理调整民办教育转变为依靠法律进行规范与扶持。
(一)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现状
1.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目前初步建立了民办教育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教育法》为基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由《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共同组成,同时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教育部规章以及各地民办教育法规规章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
现行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不仅基本覆盖了民办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初步回应了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现有的法律制度界定了民办学校的范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确立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确立了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与公办学校及其师生的同等法律地位,规定了分类扶持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政策方针,划分了政府的职责范围,等等。
2.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政策框架已经形成
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最早来自于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由于2002年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产权不清、合理回报不明的问题,政府实施财政资助缺乏针对性,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成为政府政策的不二选择。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时期,多个分类管理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相关有益经验。国家在2015年启动一揽子教育修法时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为营利性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2015年修改的《教育法》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同时修改的《高等教育法》亦有类似规定。2016年审议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正式确立。同时,2017年3月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关于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法人在法律上的分类也同步确立。
围绕分类管理制度,中央层面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2016年,《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对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差别化政策体系、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扩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后,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亦作出实行差别化扶持、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明确法人属性产权属性等详细规定。至此,国家层面的分类管理法律政策主要框架设计已经形成。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为营利性教育打开了制度的空间,既满足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诉求,解决了民办学校显现的内部矛盾,如产权归属、法人属性等问题;又为政府落实差别化民办教育扶持、规范政策、降低国有资源流失奠定了制度基础,使政府从“一刀切式的粗放管理”转变为有差别、有区分的精准化管理。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开创了民办教育繁荣发展的春天,激发了民办资本的投入,也促进了民办教育向高质量、内涵式办学模式发展,提升了教育服务水平。
(二)民办教育政策与法律制定与实施的现实诉求
1.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创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时代,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时资产税费问题、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供给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等。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仅规定“营利性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其他方面的诸多规定并不完善。比如,未详细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若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股票,公开募股集资;未规定营利性学校能否向其他学校或企业投资等问题。这些需待各地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予以落实。在中央层面,2018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虽已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正式公布实施,围绕支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一些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在地方层面,尚有大部分省级行政区域未能形成以省级层面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规定为核心的法律与政策体系。
2.执法层面
行政执法是推进民办教育依法治教的关键和核心,其实际效果是衡量我国民办教育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28],直接影响教育部门甚至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当前民办教育行政执法层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众所周知,法规政策具有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双重作用,既保障民办学校的权益,又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当前,在政府依法行政方面,仍然存在诸如依法行政意识不足、管理权限不明、重管理轻服务、限制与扶持界限不清和依法管理多停留在纸面等问题。另一方面,民办教育执法环境亟待优化。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相关政策法律执行不力、落地不实。例如,民办学校用地、信贷、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程序烦琐,手续繁多。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实行分类扶持,但具体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同公办学校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申报程序如何,并没有相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细则。此外,各地执行政策差距较大,甚至在一些地方难以落地、形同虚设。由于执行资源缺乏,导致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流于形式,难以产生实际效果。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主要依靠财政转移支付生存和发展,扶持和鼓励公办教育的义务教育都尚且艰难,扶持民办教育的政策乏力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急剧扩张的规模和乏力的监管机制之间的矛盾、刚性需求的市场和失衡师资供给之间的矛盾、高水准行业与低学历速成式从业者之间的矛盾、高强度工作性质和低报酬保障之间的矛盾等,充分暴露了我国民办教育法律实施力度不够,执法监管力度不足的现状。
3.司法层面
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司法适用性不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民办学校涉诉案例,统计结果显示,自2014年起民办学校相关涉诉纠纷开始增长,2016年达到高峰,2017年有所回落。通过人工检阅判决文书,发现民事法律纠纷所占比例较大,其次为行政法律纠纷,再次为刑事法律纠纷。民事法律纠纷中,合同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最大,主要涉及民办学校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民办学校合作办学、借款、转让及培训合同纠纷等;其次是与民办学校有关的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继承纠纷等内容。行政法律纠纷中,主要涉及因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被查处而产生的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赔偿、行政检查纠纷等案件,以及因民办学校设立、变更、退出而产生的行政确认纠纷等案件。刑事法律案件中,贪污贿赂罪占比最高,这是因为民办学校生存环境较为艰难,监管政策落地不力,加之民办学校的融资能力、国家给予的扶持有限,为谋求自身发展,一些民办学校举办者便寻求特殊支持。此外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玩忽职守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由此也显现出我国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机制尚不完善的问题。一方面,民办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权利受损后维权艰难,耗时耗力;另一方面,民办学校性质不清,政府监管不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教学秩序被毁、教学事故频发。此外,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师、学生权利受损申诉、复议、仲裁等救济途径,单纯依靠诉讼难以保障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