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第三节 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地方探索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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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前教育政策和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以企业福利服务为主到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体系改变。[14]这种转变是导致学前教育服务不足的根源,同时也致使我国0~3岁早期教育服务发展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上文所述早期教育服务严重供需矛盾、缺乏监督管理机制、服务质量令人担忧、缺乏合格师资等。21世纪以来,尤其是2010年之后,国家对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关注程度加强,虽然目前我国还未立法对0~3岁早期教育的管理体制、行业标准以及成本分担等进行具体规定,但各省市、各地区积极探索、寻求并采取有力措施以解决0~3岁早期教育服务现存问题。

2001年,《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颁布,该条例将0~3岁婴幼儿教养纳入法规,成为全国第一个规定接受学前教育的年龄从3~6岁向下延伸到0岁的学前教育地方法规。2004年,上海市也颁布了《关于推进0—3岁散居儿童早期教养工作的意见》,提出“普遍得到科学育儿指导”的具体指标,使95%以上的0~3岁的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社区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要有接受指导记录,另外对科学指导的内容、指导工作的管理以及运作机制做出了明文规定。2006年,上海市又颁布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以提高民办早期教养服务的质量为目的,对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的举办者、设施配备、服务人员标准、申办程序、收费、机构管理均进行了详细规定。2003年,随着教育部等颁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很多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了关于本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将0~3岁早期教育服务列入学前教育总目标。[15]一些市级教育部门也在省级教育政策的指导下制定了婴幼儿发展教育政策,如山东省淄博市、潍坊市等。

21世纪以来,学前教育开始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办园条件良莠不齐、民办托幼机构质量无保障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部分地区制定了相关政策,如《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青岛市公民个人举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民间力量办学起到了规范作用。特别是2006年广东省中山市出台的《中山市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托儿所开办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托儿所开办的审批分为筹办和正式设置两个阶段。筹办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筹办期内机构不得开业,且到期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将被取消筹办资格。2009年,辽宁省大连市颁布《大连市0~3岁婴幼儿教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规定该市托幼工作人员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要求,施行园长、教师准入制度,从业人员必须达到《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人员岗位资格,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与此同时,很多城市开始探索0~3岁婴幼儿教养工作的规律,以实现0~3岁和3~6岁两个学前年龄段保育教育的有效衔接,提高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以及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水平。例如2008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作为该市3岁前教养工作的活动指南。同年福建省制定出台了《福建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指南(试行)》,针对0~3岁这一阶段婴幼儿不同的年龄特征,对其生长与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5个领域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水平及内容要求,并且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组织与实施、教育评价的内容及方法做出了指导说明。

在国家层面,2013年《教育部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下发,在上海、北京、青岛、大连、太原、宜宾、福州等14个地区启动了0~3岁婴幼儿早教试点工作,试点内容包括明确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培养培训师资、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分担成本、促进内涵发展。以下将从管理体制、服务模式、监督管理措施、投入扶持举措四方面对各地0~3岁早期教育探索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