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各地提出监督管理措施,为儿童家庭提供平价、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针对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无保障的问题,北京、上海、福州、大连、青岛对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的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在人员设备方面明确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或学历,组织制度上建立了机构审批、年检审查、督导评估、考核奖惩等制度。
(一)人员资质管理
师资是0~3岁早期教育机构质量的重要保障。上海、青岛、宜宾等市均开始实施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明确了0~3岁早期教育机构专业负责人、早教教师、育婴员、保健员的从业资格标准。上海市明文规定0~3岁早期教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育婴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该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青岛市提出力抓该市师资队伍持证(教师、医师或护士资格证书,育婴师、早期教育指导师或“三优”指导师等资格证书上岗率。
(二)建立机构审批与管理制度
1.各地陆续制定早期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北京、上海、青海、福州、大连等地目前已对早期教育机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并颁布成文。青岛市教育局印发的《青岛市非全日制早期教养指导与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对非全日制早期教养指导与服务机构的审批注册条件进行了规定。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对早教机构的设置条件、机构人员、内部管理、申办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机构审批、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早教机构的各个方面,有助于规范早教机构市场。
2.各地年检审查、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完善
多地政策强调监督机制和考核制度的建立,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进行。如上海市《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主要领导的工作考核体系。青岛市发布《青岛市早期教育指导机构设置条件标准(试行)》,对早教市场进行规范,对该市早教机构的设置条件、审批注册以及收费和招生管理都提出了相关要求。《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起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督导制度是上下级相互统一、配合衔接的,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有利于形成一个规范的制度体系,切实反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合理评估工作,有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