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政府承担发展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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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0~3岁早期教育事业发展史,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时期是我国0~3岁早期教育事业发展较为顺利的时期,反之,当政府将育儿职责推向家庭和市场,0~3岁早期教育事业即出现了社会化、市场化倾向,“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也随之产生。国家及政府应形成0~3岁早期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做法是强化政府的公共托幼责任和义务,如2002年欧盟委员会提出各成员国应努力提供儿童照顾设施,到2010年至少为90%的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和33%的3岁以下儿童提供照顾设施,这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值得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21]2010年以来,国家及各地政府对0~3岁婴幼儿教育的关注程度逐渐加强,发展0~3岁早期教育事业成为政府行动,体现了政府责任的逐渐回归。但由于我国学前教育整体底子薄、欠账多,长期滞后,0~3岁早期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今后,政府应继续承担发展托幼公共服务的主体责任,发挥引导示范作用,通过各种形式支持、鼓励、扶持0~3岁早期教育服务事业和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政策法规是对事业发展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等进行的规定。[22]如果要保证0~3岁早期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政府应首先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为事业发展提供政策基础。目前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来规范早教事业的发展,如北京市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提出将3岁前的教育纳入学前教育的范畴。2004年上海市颁布的《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规定了0~3岁婴幼儿的学习内容与指导纲要,2006年上海市又制定了《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对民办早期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2009年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0~3岁婴幼儿教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这些地方性政策文件的颁布,填补了早期教育机构或者早期教养方面的空白,有利于早期教育的初步发展。但是,在全国整体大环境中,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仍未出台,0~3岁早期教育的政策支持仍较薄弱。

国家及各地政府应不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有效履行政府职能。第一,在时间支持政策上,应增加亲职假的类型和覆盖面,帮助家长解决就职和照料的双重需求。国际上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已对产假立法,英国产假更是达到了52周,芬兰等许多欧洲国家同时设立了父亲假,推动父亲参与照料工作。亲职假的设立有利于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生育成本。第二,在服务支持政策上,给予农村以及弱势群体儿童早期教育政策倾斜。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十分重视不幸家庭的早期教育服务问题。[23]分析当前我国的0~3岁早期教育政策,我国目前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供给责任完全下放到地方政府,而地方财政资源的不均衡直接导致各地0~3岁早期教育服务质量存在着显著差异,同时同一地区内经济富裕、家长经济状况良好的儿童可获得更多优质早期教育,造成区域内的不平衡。为了更好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国家需将资源均衡配置及标准化的改革目标向下延伸到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在服务支持政策上,向农村以及弱势儿童倾斜。第三,在津贴、税收及财政支持政策上,要提高对0~3岁早期教育公共服务的投入比重。目前我国对儿童照顾服务的财政投入占比尚不足0.1%,远低于经合组织国家0.7%的平均水平。[24]要为家庭提供充足、价格低廉且高质量的公共照顾服务,国家应加大财政投入份额。以照顾为目的向婴幼儿父母发放津贴已成为很多国家解决0~3岁早期教育服务的重要手段,父母在婴幼儿照料上所付出的时间和劳动成本被纳入了经济支持范畴。如芬兰自1985年便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向婴幼儿父母发放照顾津贴,挪威、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等国家同样为本国婴幼儿父母提供津贴支持。除津贴支持外,法国等一些国家还通过税收优惠或抵免来提供间接支持。我国可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服务政策支持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