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0~3岁早期教育行业的准入门槛,制定0~3岁早期教育机构照护和服务标准,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是目前我国0~3岁早期教育事业通往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制定科学的规则是保障婴幼儿早期教育发展质量的基础。英国通过制定早期教育发展框架,推出《早期基础阶段课程法定框架》,建立早期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等,实现了国内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大发展。[25]有了规则,政府实现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监管才有了可能,婴幼儿早期教育的健康发展才有了保障。
首先,政府应负责出台0~3岁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立标准,对其基础设施、人员配备进行统一规定。青岛市、上海市均制定了早教机构的相关管理标准,如《青岛市非全日制早期教育指导与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政府可借鉴各地的探索经验,出台标准,对0~3岁早期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科学的、有效的管理。例如对早期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要求、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置条件、早期教育机构人员的标准、早期教育机构的收费等进行明文规定。政府应该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基本标准体系,地方政府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机构设立标准,使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营都有章可循,相关部门在管理的时候也能够有依据。
其次,加快研制照护和服务标准。建立全国0~3岁婴幼儿照护和服务的基本标准体系,既包括早期教育活动质量标准,也包括家长早期教育指导标准,以此保证全国各地0~3岁早期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使其照护和服务有章可循。
最后,根据设立的0~3岁早期教育机构照护和服务标准建立督导评估制度,以保证早期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行政部门对准入后的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认定程序、监管措施和退出机制做出具体规定。以机构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机构的基础设施、教师资格、课程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通过常态化的评鉴信息发布,将定期监测结果进行公示,教育监管部门根据监督的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奖励、帮扶或整改,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机构取消其营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