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发展与公办补充阶段(1978—1992年)
在此阶段,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许可下,民办学前教育逐渐恢复、发展起来。民办教育的正式崛起以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条款为标志:“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民办教育规章,首次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概念、地位和设置等,标志着民办教育被纳入国家教育管理体系。其指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一些与学前教育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也提出了发展民办园的指导意见。1979年《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仍要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恢复、发展、整顿、提高各类托幼组织。1983年,在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以户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高歌猛进的背景下,原来依托于人民公社的农村幼儿教育体系瓦解。1983年《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为降低成本、减员增效,1984年城市开始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企事业单位逐渐脱离其社会职能,使福利式办园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此背景下,城市部分公办园和农村集体办园被转化为民办园。但总体来说,国家仅仅是鼓励、支持民办园发展。1989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指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在政策的许可、支持下,民办学前教育重新启动发展。
(二)共同发展与快速增长阶段(1993—2002年)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大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纷纷改革,诸多由单位提供的福利被逐步削减,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包办教育的体制被打破,半数以上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办园转制,不少地方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1995年国家教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幼儿教育的方针,有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幼儿园”,要“深化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学前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总体来说,此时期我国的办园主体呈现出“国退民进”的态势。
与此同时,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也大大推动了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1993年国家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提出发展民办教育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1997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指出“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重申了十六字方针。这是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阶段。1999年改革开放后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是对前一阶段民办教育作为国家办学的补充地位的较大提升。民办学前教育也因此快速发展起来,1999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20.44%,2000年、2001年、2002年该数据分别跃升为25.20%、39.86%、43.28%,具体见图9-1。
图9-1 1994—2002年民办园数及其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
注:关于民办园数的数据从1994年才开始统计。
(三)激励规范与主体发展阶段(2003—2009年)
2003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此中国民办教育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等法规政策的颁布,为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提供了依据。2008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为规范、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还专门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和奖励”做出了规定,对公民个人和私人部门办园发挥了较大的激励作用。
在学前教育政策领域,2003年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为“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更直接地促进了民办学前教育的稳定、快速发展。2003—2009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国在园幼儿总数、民办园教职工数占全国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比例都约以年均3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2004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超过50%,民办园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占全国相应总数的比例分别于2006年、2007年超过50%,民办学前教育真正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主体。具体数据见图9-2。
图9-2 2003—2009年民办园数、民办园教职工数、民办园专任教师数占全国总数的比例
(四)大力扶持与分类引导阶段(2010年至今)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这是国家首次在政策文件中专章部署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任务,并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这是国家对民办教育作用的进一步肯定,还提出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浙江省为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以清理并纠正针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自此,民办教育进入分类支持、分类管理的探索时期。2011年浙江温州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9个配套文件(简称“1+9”),2012年升级为民办教育改革“1+14”新政策,率先试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修订,自此民办教育实施非营利性、营利性分类管理有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分类管理进一步明晰路径。
民办学前教育在国家大力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和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背景下继续稳步前进。为完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战略任务,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具体措施有保证合理用地、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这是政府首次在文件中提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概念,其实质是通过对民办园的分类扶持、分类管理,进一步扩大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权利。国家随后出台《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通过“综合奖补类”[4]项目积极扶持民办园发展。中央财政在“综合奖补”资金中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工作实绩给予奖补。例如,2011—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500亿元,其中“综合奖补类”项目资金为91亿元,投入到“校舍建设类”项目的资金达382亿元,[5]也就是说,国家将大多数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采用相似的做法。
总之,在国家和地方快速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浪潮中,近10年民办学前教育得到了政策和财政的大力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前行。2010—2017年,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国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7.01%、49.47%、50.27%、51.10%、52.47%、53.99%、55.23%、55.92%;2012年该数据首次超过50%,民办园真正撑起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半壁江山。民办园教职工数占全国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比例从2010年的63.18%上升到2017年的65.94%,专任教师数占全国总数的比例从2010年的59.46%上升到2017年的62.10%。[6]但与此同时,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在2011年达到改革开放后的最高点(69.21%),2012年开始逐年下降,到2017年降至62.90%。2012年是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初显成效的年份,在各地大力加强公办园建设的行动中,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逐年下滑,但其在园幼儿数却持续增长,说明民办园的办园规模在不断扩大,具体见图9-3。
图9-3 2010—2017年民办园数、民办园教职工数、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国总数的比例
总之,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园数历经平稳发展、快速提升,2011年开始其占总数的比例逐年下降;民办园专任教师数历经稳步增长、快速提高,2012年占总数的比例稍有下降,之后逐年小幅提升;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则一直稳步提升,1999—2011年占总数的比例增速较快。[7]具体见图9-4。
图9-4 1994—2016年民办园数、民办园专任教师数、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全国总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