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二、发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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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历程,围绕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动力、发展定位、发展取向三方面,可剖析其发展特点。

(一)发展动力:经济体制与教育改革释放活力,市场需求直接助力

其一,民办学前教育在经济基础变革的背景下获得重生与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教育的社会属性是上层建筑。[8]随着农村生产关系由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公有、平均分配”调整为“分田到户,自负盈亏”,中国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大幕,随后乡镇企业、国有企业转变生产方式,试行自主经营、自主调控市场,中国逐步由高度集中、忽视市场作用的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基础的转变逐步引发整个社会的思想解放,带来了教育观念、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的变革。民办学前教育在人民公社解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的浪潮中获得重生,又因对民办教育性质、地位认识的转变和教育政策制度、教育体系的变革而获得快速、稳步发展。

其二,民办学前教育随着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而获得转折性发展。教育政策法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方针、发展任务、发展路径等做出的规定,是国家政治意志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要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要素。有研究者认为,民办教育政策是推动民办教育实践的决定性因素。[9]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有三次比较大的转折。一是2001年民办园数、民办园教职工数占总比获得了史无前例的快速提升,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14.66、13.23个百分点。这应该与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有关,该文件提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这是对前期民办教育是国家办学的“补充”地位的极大提升,因而刺激了民办学前教育的高速发展。二是2004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首次超过50%,成为学前教育事业的主体。这与民办学前教育的持续发展有关,也与2003年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该文件提出5年内“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三是2012年民办园数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比例首次下降。2011年该数据达到历史最高(69.21%)。随着2011年第一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地方政府大力建设公办幼儿园,因而2012年开始民办园占总比开始下降,此后逐年下滑,这应与一至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大力建设公办园的行动相关。

其三,学前教育供需矛盾突出直接推动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从现有数据来看,1987年我国学前三年入园率为25.9%,1995年达到41%。[10]1997年国家教委下发《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到2000年我国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达到45%以上的目标,但到2001年学前三年毛入学率仅为35.9%[11],至2009年该数据首次超过50%,为50.9%。2017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79.6%,达到历史新高。[12]可见,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多年“积贫积弱”,即便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供需矛盾仍然突出,这直接推动了社会力量办学。

(二)发展定位:从“补充”到“主体”再到“公办民办并举”

伴随着经济体制、教育制度的改革,并在学前教育多年来突出的供需矛盾的推动下,民办教育获得了发展的空间与动力,在此过程中,其发展定位也呈现出了清晰的转变。第一阶段为1978—2002年,在此阶段以民办为辅、公办为主。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政策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国家办学的补充,1999年调整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但不论是补充还是共同发展,都不能动摇政府办学为主体的地位。第二阶段为2003—2009年,在此阶段民办为主体,公办为骨干和示范。第三阶段为2010年后,此时公办民办并举。公办民办并举与20世纪末的公办民办共同发展不同,它的前提是政府主导,社会仅为参与。总之,改革开放40年来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定位呈现出“弱—强—次强”的态势,与此同时,国家对民办教育性质的认识进一步明确,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三)发展取向:从非营利性到取得合理回报再到分类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是为了谋求利润吗?不同时期民办学前教育举办者的取向不同,同时国家相关教育政策的引导、规定不同,使得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在恢复发展与公办补充阶段,民办学前教育以非营利性为主。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当时社会环境和办学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民办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等基本上都是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的举办者和投资者对获取经济回报表现得十分淡薄,更多地体现出对社会、对人民的无私奉献精神。[13]在1993—2016年,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取向多是营利性的。我国民办教育是在民间资本尚不发达、公益性捐赠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市场化的资本运作获得初始投入,多数办学主体期望通过投资获得回报。根据20世纪末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只有10%投资办教育的机构或个人是出于公益性的,90%是要求营利回报的。[14]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在此时期的营利性取向是举办者的主动选择,国家政策也给予其许可与保障。2017年以后,民办学前教育逐步走向分类发展。随着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民办学前教育的举办者或主动或被动地要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间做出选择,实现分类发展。尽管各地实施分类管理的过渡期、时间节点、奖补政策、差异化扶持政策等不尽相同,但引导民办学前教育分类发展是共同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