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政府对学前教育继续予以高度重视,领导、管理、政策保障有力,学前教育事业获得了稳步的发展。
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明确列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1982年,国务院在《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注意发展学龄前教育”,确定了“六五”期间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指标。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九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并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强调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逐步形成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格局。因国家机构改革,全国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设在全国妇联的办事机构被撤销,这一度影响了幼儿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明确了幼儿教育事业“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教育、卫生、计划、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对幼儿教育发展的职责,形成了由上而下统一领导、“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1989年,国务院批准了新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形成了全社会对幼儿教育事业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制定一系列幼儿教育法规、政策,保障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1989年,国家教委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在重申1981年《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基本精神的基础上,突出了促使幼儿教育进一步科学化的教育原则。[2]1989年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不仅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和管理幼儿教育的职责,还对幼儿园的举办条件、审批程序、保教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幼儿园办园条件的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时,根据我国农村人口占80%以上的国情和不少农村地区幼儿教育发展缓慢的状况,1983年和1986年分别颁发了《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认真抓好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工作;提出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并指出要注重提高学前班教育的质量,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提高保教质量,防止小学化和成人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改革管理体制,简政放权,扩大幼儿园办学自主权。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教育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了学校包括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
至此,我国“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且从中央层面明确并践行了通过督导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思路。这些政策与决定促使这一时期我国幼儿教育事业产生了明显的变化。首先,幼教机构获得了稳步的发展:1990年,全国各类幼儿园(班)数为17.2万,较1980年增长5%;在园幼儿数为1972万,较1980年增长50%。3~6岁幼儿入园(班)率由1978年的11.3%提高到1990年的26.3%。其次,由于“依靠部门、单位和集体、个人等方面力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坚持‘两条腿走路’”等发展和管理方针的出台,更加广泛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办园的积极性,形成了国家、单位、集体和个人办园的新格局。到1991年年底,全国有幼儿园16.45万所,其中民办幼儿园1.21万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