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一、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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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儿童的生存权益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儿童的权益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儿童所享有的权益。

20世纪70年代,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1]1978年开始全国逐渐普及儿童计划免疫工作。20世纪80年代成立计划免疫专家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1989年联合国授予中国卫生部卫生免疫司一枚联合国儿童生存银质奖章,以肯定我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取得的成绩。

1975年国家开始将制定儿童生长发育的标准列为全国医学卫生领域的重点研究项目。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对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84个市(县)0~14岁儿童的发育、健康和预防接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1985年12月,卫生部颁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将婴幼儿饮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疾病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确保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可以说,在各方面的不断努力下,这一时期儿童的生存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营养状况不断改善,生长发育水平有所提高。

(二)明确儿童教育与发展目标

1979年11月8日,教育部颁布了《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幼教法规。该文件指出,要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打好基础。

1981年10月,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同20世纪50年代的《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相比,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将“教学”改为“教育”,体现对学前儿童年龄特点的尊重。《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规定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进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使幼儿身心健康活泼地成长,为入小学做好准备,为造就一代新人打好基础。该文件规定幼儿园的教育内容有生活和卫生习惯、体育活动、思想品德、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八个方面,要求通过游戏、体育活动、上课、观察、劳动、娱乐和日常生活等教育手段来完成,以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

1981年6月6日,卫生部妇幼局颁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根据3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提出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小儿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基础。该文件开篇即强调3岁前是小儿体格和神经心理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并从小儿的脑神经生理机制出发,强调早期教育对小儿的智力发展极为重要。该文件指出要发展小儿模仿、理解和运用语言的能力,通过语言及认识周围环境事物,使小儿智力得到发展,并获得简单知识。

可见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无论是3岁以前的小儿,还是幼儿园中3~6岁的幼儿,幼教法规都强调要依据幼儿的发展特点实施教育,体格发展被放在优先位置,语言与智力发展、常识的学习也得到特别强调。

1989年,国家教委先后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和《幼儿园管理条例》。这两个文件均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比起1981年的《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政策文件不再强调为小学做好准备,更加专注于3~6岁幼儿全面、健康、和谐的发展。《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指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在对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任务进行更详细的论述过程中,特别提到了幼儿活泼开朗性格的培养,呼应了身心和谐发展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