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学前教育卷

一、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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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注儿童的发展权益

为了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内容,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世纪90年代最主要的儿童议题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10个主要目标,39项支持性目标,明确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策略与措施。在儿童生存权益保障方面的主要目标是将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低1/3,将5岁以下儿童中度和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降低一半。1991年国家设立了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与中国青少年发展中心,1996年设立中国收养中心等机构,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在保护儿童发展权益方面,《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包括3~6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市(州、市)和90%的县要有一种以上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使90%儿童(14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等。

在《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下,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国务院妇女工作委员会、商务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帮助部分西部贫困地区制定了实施儿童发展规划的跨部门行动计划。国家统计局和各省统计局还开发了儿童发展纲要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一些教育家、社会学家也一直在呼吁保障儿童发展权益。他们认为,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人,同时又是不同于成人的正在发展中的人。他们要有主动发展的机会,有权发展自己的潜能,因此对他们的保护决不能是消极的以限制为主的,要承认他们在出生、发育、成长过程中有很多不同于成人而仅属于他们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了对于儿童权利的新观念,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同时,在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分别对家长、教师和社会明确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与责任,突出显示了对儿童权利更为深刻、更为民主的新观念。它积极影响了社会对于儿童权利的观念,并成为依法保障儿童权利的保证。[24]

这一阶段国家还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必须接纳有能力适应其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儿童。另外规定专门的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

经过7年的试行与修改,1996年6月1日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是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幼儿园管理规章。与1989年《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相比,其基本精神未变,明确了幼儿园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改变了试行版中“预备阶段”的提法;将试行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严禁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调整为总则的第六条,加强了对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严禁身心伤害的强调;在培养目标方面增加“求知欲望”,将“不怕困难”改为“克服困难”,体现了对幼儿非智力因素的重视。

(二)缩小城乡儿童的发展差距

20世纪90年代整个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国家关注了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学前儿童受教育机会的保障。

从1993年开始,教育部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开始了发展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的项目。第一个周期是1993—1995年,在安徽、广西的8个县开展了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学前教育。1996年在上个周期的基础上又继续做了5年,在西部的11个省级行政区的32个县深化了这个项目。与此同时,中央教科所与荷兰伯纳德·范里尔教育基金会的“农村幼儿教育体系研究”(又称“河北农村学前教育项目”)也在持续推进,1992年该项目被列为“八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该项目一方面调查了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的情况,另一方面着重探索如何有效利用农村幼教现有资源,针对不同的经济和教育基础,各地选择和开展适应当地需求的幼儿教育。[25]农村学前教育项目为贫困、边远地区幼儿提供了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也对家长改进育儿观念与方法起到了有效的指导作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