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改革开放深入期,从成人教育逐步迈向终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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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曾强调指出,“我们国家,国力的强弱,经济发展后劲的大小,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知识分子的数量和质量。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工作”。[2]邓小平对教育的定位,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教育的深入思考。换言之,伴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教育的全局性和基础性作用的认识也在日渐深化,传统仅以降低文盲率、进行“双补教育”的成人教育已经进一步扩大到企业的岗位培训、与职业有关的知识和技术更新,以及贯穿人一生的终身教育。这表明,教育不仅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急需人才,而且要为提高民族素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竞争多做贡献。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也取得了重大进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了,并系统地勾画出了新经济体制的框架。教育既受制于经济,又相对独立,并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性和反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也势必涌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热潮的来到,无疑使发展教育成为关键。因此,如何使教育遵循自身的规律,不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以满足其对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就显得非常重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作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政策法规做保证,同时需要大批具有良好道德素养与专业文化知识,同时又善于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决策、管理和运作的专业人才。由于历史的原因,各种决策、管理和运营人才不仅数量短缺,而且由于知识结构陈旧、能力素质低下和思想观念落后,很难适应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的需要。为此,若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而只有劳动力素质普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科技人才拥有优势,才能保证产品优势并赢得国际市场。这既对我国教育发展及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同时又为之注入了新的活力,提供了好的机遇。换言之,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并增强教育发展的原动力;同时,经济体制的转轨也对教学内容、教育结构、教育体制的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增强了教育系统自身改革的压力。而这一切也为终身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政策化的进一步推动,提供了机遇与条件。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成为这一阶段终身教育政策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基础。

正是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以及市场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取得突破的背景之下,在特定时期承载特定历史任务的成人教育已经无法满足社会与个体的长远需要了,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然而,若要真正实现教育优先发展的大计方针与兴国战略,就必须重建我国既有的教育结构和教育体制,建立一个以普通教育为基础,包括成人教育在内的,能整合各种教育力量并使其相互衔接的教育体系。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整合各种教育资源,衔接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并构建一个涵盖人的一生的教育体系。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法》。在这一被称为“教育宪法”的基本法中,终身教育分别在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三次被提及。正因为终身教育被列入法律条文,其作为基本国策的地位也同时被确立下来。自此,终身教育从一种理念乃至口号,一跃而成为一项需要具体推进并实施的国家政策,这一质的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在1995年《教育法》中,涉及终身教育的共有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该条规定了国家进行教育改革和发展教育事业的总体目标,其中特别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一目标不仅显示了终身教育在我国整体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而且把发展终身教育与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联系在了一起。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该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所实行的成人教育制度,其对终身教育的解读亦有利于拓展终身教育之后发展的空间。但把终身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无疑是狭隘理解了终身教育的内涵。这也与当时理论研究的滞后及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有关。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教育法》已经将终身教育视为国内公民所应享有的一种权益,这与国际社会所提倡的作为权利的终身教育无疑越来越接近。虽然“鼓励”与“创造条件”的用语还具有一定的暧昧性,但在立法层面明确指出政府应该鼓励并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终身教育需求,这还是第一次。简言之,终身教育因为写入了《教育法》,其作为国家需要推动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牢牢地确立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