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终身学习的基础性保障制度
1.终身学习激励制度不断完善
激励制度的完善有效促进了终身学习的发展,原因有二:一方面,政策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者所在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尤其是某些职业或行业明确对就业者提出了进一步教育培训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也开始激发学习者主动学习的需求,使他们通过成人学历教育及各类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途径来提升自我,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我国《劳动法》在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司法》等也都规定了特定领域公民所享有的接受教育和参与学习的权利,相关社会组织应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务,政府、社会对特定人群的学习应提供协助。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保证公民职业培训、继续学习的具体关键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随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职业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我国又在相关的职业培训政策中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经费来源。例如,2004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再次明确了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来源:各类企业应将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和使用。在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必须划出一定的比例(一般为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2.终身学习质量保障制度开始建立
在远程网络教育发展初期,2000年7月,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对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湖南大学等试点普通高校的试点工作的目的、任务、条件、检查评估等给出了具体要求。
由于当时缺乏相应的质量保障评价机制,高等院校远程教育的发展初期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点高校享有完全充分的自主权。试点高校可以自定专业、学制、收费标准,自发毕业证书,自行招生,自行设立学习中心。对学习中心的设立没有明确要求,办学、教学、管理、技术和服务模式多种多样。随着网络教育的快速发展,试点高校开始跑马占地,盲目扩大招生,少数高校办学不规范,网络教育办学出现了无序竞争,社会认可度急剧滑落。
对此,国家在21世纪初针对高等院校远程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进行干预管控,相继出台了《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对现有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文件。在内部保障体系建设上,远程教育主体自身也积极加强内部质量保障。例如,国家开放大学于2015年正式发布了《国家开放大学质量标准(1.0版)》,开展了教学检查工作和开放教育统设必修课程文字主教材配置情况专项督导工作,发布了教学质量因子年度数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走出了与开放大学不同的发展道路,主要表现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系列质量认证和网络课程资源建设方面,如在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的同时建立网络教育质量标准体系以保障教育质量。除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外,国家和地方还建立了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实施主体一般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对象主要是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点)和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制度包括审批制度、年报年检制度、网络统考制度和招生管理制度。这一保障体系涵盖了机构资质、招生宣传、基础设施、师资队伍、专业建设、课程开发、教学实施、支持服务、毕业考试等众多质量保障要素和环节,凸显了政府主导和信息化监管的特点,对我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取消了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事项,关注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目前,北京、上海、陕西、山东、河北等省份的教育行政部门已建立继续教育质量年报制度,推进高校严格自律、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管、第三方评估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继续教育质量监控评价机制建设。陕西省教育厅明确规定每三年开展一次质量评估,同时发布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积极创新终身学习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终身学习的不断发展与深化都源自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只有在制度层面上开拓创新,才能有效打破旧有的束缚与限制,才能更好地为我国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保障。这方面最为典型的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与学分银行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有的一项教育制度创新,它也是世界上规模最大、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与学习社会特点的教育形式。1988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颁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地位。此外,2004年,教育部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主干课程为主体内容、体现地方特色、与其他教育形式及非学历证书教育相互衔接、开放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奠定了基础。此项制度的创新不仅有效扩大了我国公民的学习机会,提高了国民的文化水平,同时也对促进、保障我国终身学习的发展及学习型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7]
201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之后,我国以国家开放大学为依托,开展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的试点。2013年7月,国家开放大学学分银行启动学习成果认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首批13个国家开放大学学习成果认证分中心(认证点)试点建设单位获批。2014年12月,教育部委托国家开放大学在前期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地方开放大学及有关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试点工作,共有铸造、煤炭、邮政、社工、物流、信息安全、养老服务、汽车8个不同行业的单位参加试点。试点工作采用“框架+标准”的技术路径,推动实现多种非学历证书与学历证书的双向或单向转换。2015年,国家开放大学与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合作建设4个专科专业,依据学分银行认证的框架和要求,引入5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8种行业培训证书,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的双向互认(双证融通)。
(三)帮扶制度更加精准、有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确立了努力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这一伟大目标。终身学习的教育制度以全社会所有公民为对象,这就要求社会中的每一成员都坚持终身学习,以不断提高自身整体文化修养及某项专业能力,以便更好地工作和生活。而现实社会中存在一部分对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人,由于主观意识不强或客观条件所限,而无法实现终身学习。对此,我国出台了具体相关政策,对这部分人加以精准帮扶,为其提供参与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提高其综合能力。
在残疾人教育方面,为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探索残疾人现代远程教育,经教育部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于2002年11月正式成立,2012年12月更名为国家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该学院充分利用全国电大系统/国家开放大学体系的教育资源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系统及政策优势,为全国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者提供高等本科、专科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逐步构建起比较完整的残疾人远程教育体系。截至2018年春,该学院已在全国先后建立52个地方学院和教学中心,累计招收本、专科学生1.6万余人,毕业8891人,还有大量残疾人和开放大学的普通学生一起参加学习。学院建设了适合听障人士学习和就业的数字媒体专业、适合视障人士学习和就业的社会工作专业,开设英语(商务方向)、英语(教育方向)、会计、法学、网络营销等11个专科专业,以及广告学、社会工作、法学3个本科专业。此外,根据专业课程体系和残疾人的学习需求,学院进行了课程资源建设,共出版系列教材28本,拍摄制作了近400学时的网络教学课件和近200学时的手语教学视频。作为一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远程教育的新型大学,国家开放大学为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18]
在农民工教育方面,加强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为农民工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和终身教育,对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提升我国人力资本水平、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0月,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确定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并提出每年开展各类农民和农民工培训8000万人次。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科学安排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在城市确定一批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社区学校和培训机构作为农民工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同时,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新型农民培训工作的力度,制定培训规划并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民培训管理规章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要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2016年3月,教育部联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求学圆梦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系统、工会系统创新工作机制,整合多方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农民工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满足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提升学历、增加技能、稳定就业、融入城市、幸福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促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的实现。
此外,教育部积极推动职业学校、社区学校和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农民和农民工培训项目的实施,对拟转移农民和农民工分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约1500万人次,其中,承担各部门培训任务约500万人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