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三、促进公民教育公平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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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问题和重心各不相同。在广大的农村和西部地区,贯彻“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保障“起点的平等”,最重要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儿童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中等教育的公平具有结构性的关键作用,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公平主要是中等教育结构性特征的积累和延续。在高等教育大规模扩招之后,普通高中成为狭窄的“瓶颈”,中考竞争的激烈程度远远超过高考。这种对教育过程公平的要求,就教育制度安排而言,接近于“过程的平等”。改革开放40年,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教育公平的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均衡发展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给予了越来越多的财政支持。2002年4月起,国务院规定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移到以县为主,由县级政府统筹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并接受中央及省级财政的教育转移支付。2005年,《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2007年,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同时对中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的保障水平。2008年,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颁布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扩大免费教科书的覆盖范围。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免学杂费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推进边远贫困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2012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县域内的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17年6月1日发布的报告显示,自2011年年底以来,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资金1591亿元,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总数达到3600多万人,学生体质明显改善。[25]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营养改善计划、校舍安全工程、农村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对口支援、定向招生等重大举措,推动中西部教育迈上了新台阶。

2012年以来,我国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文件及其内容可参见表8-4。

表8-4 2012年以来我国促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主要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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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调弱势补偿,保障机会公平

我国针对各类弱势人群都采取了较为适切的扶助政策,以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满足其受教育的需求。国家层面有“两免一补”政策、“两为主”政策、随班就读政策,还有针对残疾儿童的助学项目、助学计划等。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设立专项资金,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等问题。目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从中央至地方相对全面的扶助政策体制和机制。1996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指出“九五”期间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进一步缩小男女、城乡、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的差距,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各地要采取多种办法,提高义务教育整体的办学水平;同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继续加强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初中辍学率偏高的问题。

2003年,国家开始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从2004年到2007年,用4年时间帮助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平等入学权利,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简称“两为主”政策)。2015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012年以来,各项补偿弱势群体的教育政策陆续出台,更全面地保障了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具体如表8-5所示。

表8-5 2012年以来我国有关弱势群体补偿的重要教育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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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衡区域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多方面原因,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教育基础差,保障能力弱,特别是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优秀教师少,优质资源少,教育质量总体不高,难以满足中西部地区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要。2000年,为加强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作,中央政府决定启动“两个工程”,即“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动员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的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援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该项制度在2004年启动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中得到进一步强化。21世纪以来,国家通过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营养改善计划、校舍安全工程、农村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改善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对口支援、定向招生等重大举措,推动中西部教育迈上了新台阶。

201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八项政策。这八项政策包括:①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②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④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⑤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⑥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⑦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的管理水平。⑧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2011年,财政部领导在全国财政教科文暨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奖补”的原则,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坚决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大干快上、运动式地发展学前教育,坚决避免负债发展学前教育,坚决避免搞豪华建设。为更好地统筹现有政策、措施和项目,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2012年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西部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具体见表8-6。

表8-6 2012年以来我国促进中西部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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