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是与压制型、自治型[26]教育法律与政策相对应的一种模式,它是指国家以回应重大教育改革的现实需求为导向,在注重教育法律与政策稳定性的同时,积极回应教育改革的需求,以教育公平为价值追求,注重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开放性,综合运用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实施、遵守等手段,以促进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的实现。具体来说,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要回应现实的重大问题
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最大的特点是回应性,它要求教育法律与政策成为解决教育发展当中重大现实问题的有效机制,并且通过教育法律与政策机制的创新来解决教育问题,满足公民对教育的需求。我国教育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与之前的改革相比,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涉及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更加多元,与相关体制和机制衔接的关联度更加密切,社会关注度也更高。如何在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建构一个惠及13亿国民的更加高效、公平的教育管理体制,亟须在顶层设计和社会基础上明晰核心理念,理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教育改革的正当性诉求,需要借助那些具有约束效力的规则,否则会陷入“为改革而改革”的逻辑困境。
为了达成公平和正义的制度设计,实现教育的法治化,“重大教育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无疑是一个基本的理念。《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法制建设高度重视,为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为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依法治国”,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通过法律对教育实施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途径。它要求教育管理与改革实践依循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因而必须有科学、全面、成体系的教育法律法规做支撑。
教育改革强调对既定规则的突破,必然面对法律的立、改、废、释。教育制度的改革侧重于对已有体制和机制的突破,还未形成立法的空白领域需要填补,旧的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修改。教育法治侧重于运用法治思维,透过法律的具体规则,对教育领域牵涉的重大利益、重大问题进行规制和约束。《教育规划纲要》把我国教育发展新阶段存在的重大教育问题概括为:“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落实。”新阶段教育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的强烈需求和良好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不同教育层次、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向深层次改革,学校办学体制、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教育领域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举办者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已经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教育法律与政策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新的教育法律也需要制定。要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需要加强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回应性,不断对教育法律与政策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二)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以坚持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体系为导向
现代教育以“教育公平”为基本诉求,是面向人人、尊重差异、注重补偿的教育。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它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平等,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起点平等。[27]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受教育者的先天禀赋或缺陷,以及他们的需求,也是资源分配必须考虑的前提。教育公平正视个体的差异性,放弃对教育同质性的追求,主张人人都应接受适切的教育。与差异原则关注受教育者个人的差异不同,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这样配置教育资源是不平等的,却是公平的。该原则与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是一致的。罗尔斯认为,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8]追求(权利、机会)平等、尊重(个人)差异、补偿(社会经济)差距,都是教育公平的体现。教育公平的三个原则意味着有三种教育公平: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
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要促进教育公平,首先需要在立法中全面反映三种公平的要求,并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夯实三种公平,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教育的平等性公平要求教育机会均等。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机会均等并没有完全实现,突出表现在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机会不均等、升学机会不平等、异地高考等问题,这是未来教育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教育的补偿性公平要求教育资源向弱势地区、弱势学校和弱势群体倾斜。在我国,农村儿童(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居住在城市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城市贫困儿童、少数民族儿童、女童、贫困大学生等是教育补偿立法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此外,《教育法》还应该完善相关的程序立法,促进程序公平,为相关主体,特别是弱势人群维权,提供完善的程序保障,以更好地服务于实质公平的实现。在立法中,平等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容易受到立法者的青睐,而差异性公平因为貌似不公平,往往受到忽视甚至否定,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29]
(三)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注重民主性与科学性,着力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质量
我国原有的教育管理体制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行政集权的色彩十分浓厚,教育管理权、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全部集中于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集权式的教育管理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教育立法必须转变为构建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的立、改、废、释都需要一个改革和发展的思路,这种思路设计应该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我国现行的教育立法的主导思路来看,计划经济的思维仍然十分明显。所以,未来我国应该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教育立法的思路,树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立法思路。[30]
回应型立法范式转换的关键在于探索适应社会发展更有效和更具回应能力的新教育法律与政策模式。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强调法律与政策具有能动的能力,使追求的教育公平价值得以实现,也使法律与政策获得更多的支持,可以在开放中保持完整,因此,我们应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借鉴域外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的经验,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质量。
教育问题在当下中国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话题,它涉及国家、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其他主体等。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推进教育法律与政策,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怎样处理好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强调政府与公民对教育的共同管理与参与,加大专家和公众的参与力度,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建议,是立法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保证。
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强调,尽管法律与政策受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是教育法治不一定只有单一途径,它可以是多样的。“法治没有单一的模式。在法治国家内部和不同的法治国家间……并不存在从法治角度看哪个更好的热烈讨论。”[31]由于教育问题的共通性,教育法律与政策能够考虑不同社会环境的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实现法治的不同方式,可以相互借鉴。我国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应该积极吸收域外国家和地区的良好经验,以提高我国教育法律与政策的水平,增强其回应教育改革的能力。
(四)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把对教育问题的回应与教育法律和政策的运行联系起来
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通过立法,把对教育问题的回应与教育法律和政策的运行联系起来。教育法律与政策需要考虑教育现实的种种情况,并对教育问题进行法律回应,在教育立法实践中予以解决。首先,教育法律与政策要有明确的顶层设计,要以教育公平为基本理念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而且要保证立法设计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完全实施,让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其次,要在宏观层面进行立法设计和法律改革,立法要有前瞻性,不仅能够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还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预防性的设计。最后,立法还应考虑绝大多数普通民众的社会需求,使法律系统能够接纳普遍化的价值目的,并将这些价值目的变成法律规范的内容,避免“法律”成为国家或社会团体用以限制或压制公民及社会的工具。回应的具体方式如下。
第一,加强教育法律执行与政策实施的合法性,在执法活动中回应社会问题和社会需求。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模式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呈现出权利本位的特质。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加强对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的关注,可以减轻服从义务的压力,创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二,在教育司法过程中贯彻教育法律与政策对社会的回应。回应型法通过强**育法律和司法的适度能动性,主张通过教育司法等方式积极回应、反馈教育领域的治理问题。教育司法回应教育问题,是在保持司法中立等司法固有特性的前提下,将司法与教育的关系、司法的目的、司法的功能与社会发展纳入视线范围,强调司法机关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反思教育现象、教育利益纷争、教育法律缺陷,回应社会对实质正义的需求,解决教育问题,推动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