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三、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促进受教育者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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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的主体,学生在学习上享有自主权,在自我发展、兴趣爱好上有选择权,在人格上有受尊重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确立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规定了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义务。对学生权利的尊重,是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得到尊重的一个表现,也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提升,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正在形成。

学生是一个社会的公民,学习是社会赋予人的义务,也是学生的职责,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成长负责、对社会负责。在现代社会,学生在教育系统中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又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每个学生都应该是权责统一的主体。不仅要确立学生主体的观念,明确学生的权责,提高其自觉性和主动性,更要增强学生的法纪意识,确保其教育行为合理合法。在走向权利的时代,在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上却出现了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学生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屡屡发生,另一方面则是在强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出现了学生违反义务、滥用权利的违法事件,这些都是对权利的侵害。

《小学生守则》(1981年)、《中学生守则》(1981年)、《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1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1994年)自发布以来,对中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以及学校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2004年,教育部对上述守则、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形成新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引导高校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教育部还对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9年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做了修订,于2005年印发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教育部于2016年制定发布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该纲要提出要把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要求编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要求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同时要求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

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频发,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治。由于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防止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2016年,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国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积极防治态度,同时,抓住我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着力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利于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