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一、应对新矛盾,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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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教育法律与政策是促进教育功能实现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把根据教育规律确定的教育工作规律上升为一般的强制性规则,以此调节教育法律关系,避免教育工作的随意性及其他人为因素对教育的干扰,从而为教育功能的实现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法律与政策的价值选择,就是按照不同主体的需要,取舍、整合社会关系呈现出来的各种价值,包括经济价值衡量、政治价值衡量、道德价值衡量、历史传统价值衡量等。法律与政策的变革面临多种价值选择,因此法律与政策的生成是一个综合衡量多种价值的结果。未来,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法律与政策的质量,关键是要理解教育活动的基本价值诉求,准确把握教育改革的复杂性,必须由教育活动本身来决定并能够反映教育规律。否则,法律与政策在实践中就难以被执行和遵守,教育功能的实现就难以保证。

(一)发展与规范,回归教育的公共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认识到教育对个体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在恢复学校教育秩序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市场机制对教育的全面介入,不但促使各类学校开始注重节约资源,增强竞争意识并注重提高效益,而且增强了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为满足受教育者需求,提高学校绩效并大量减轻国家投资教育的沉重负担,实现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创造了有利条件。然而,由于衡量成功学校的标准是其在教育市场中的绩效,市场机制中的学校注重追求可被测量的方面,而忽视教育这个特殊领域中一些极为重要的其他方面,如合作精神,扩大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距离所导致的社会不公正和社会分裂。市场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有可能导致办学者将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作为举办者之一的国家也将承担责任。教育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很可能最终受益的仍是那些有能力支付这种教育的社会阶层,经济富裕的家庭有可能从教育资源中获得更多的益处,但对于家庭处境困难的学生来讲,可选择性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并使原本就存在的阶层、种族、性别等方面的不平等更加严重。另外,教育的市场化运作赋予办学者更大的自主权,也给学校追求“营利性”预留了空间,但如果缺乏规制,教育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虽然我国初步建立了教育法律体系,但基本上是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27]总体上是为实现改革目的、实现“以法治教”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缺乏与教育内在价值的呼应,具有法律工具主义的色彩。由于并未考虑法律法规的内生价值,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并不能发挥社会所期待的、应有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在前期改革过程中,我国教育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直接导致了教育的公共性危机。

一是法律法规未对政府的教育投入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对教育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明显不足。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学校的放权、将学校交由市场,更多的是基于经济的原因,公共教育不但未体现为社会每一个人提供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要求,而且教育资源不均衡、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不平等加剧。

二是法律法规未具体规定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国家干预不力。在存在“搭便车”和规避责任的**环境中,政府对教育的作用因市场的介入而弱化甚至退出,未对教育发展障碍和不良环境进行有效的引导、监控,乱收费、招生与择校黑幕、教育质量下降、高校巨额负债与教育腐败等问题凸现,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

三是权力缺乏制约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缺失,未体现以社会为本位。重管理权力和秩序、轻权利和社会诉求表现明显。除七部教育基本法和部门法外,十多部教育行政法规及七十多部部门教育规章(清理后)都是由行政机关制定,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占90%以上,体现出浓厚的对管理、秩序的偏好,对自由、权利的疏离。

进入21世纪,我国开始通过修法、制定政策对教育领域中的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强调政府职责,教师、学生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并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目前获得好评最多的一部法律,其亮点一是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改善薄弱校、扶持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符合标准的安全学校等;二是加强政府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规定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进行审计监督,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同时规定政府责任,并在教育立法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三是以全社会每一个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本位,包括硬性规定全面免除学杂费、取消重点校和重点班、禁止乱收费,同时强调政府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职责。这些都是教育公共性的核心内容和核心要求。200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后改革时代我国教育立法向教育公共性的回归。

市场背景下各类主体对利益、效率的追求,管理倾向和效率取向的日渐泛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教育逐渐偏离公共精神,教育的公共性降低。公共性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教育法的属性。它是教育法的终极目的所在,是教育立法的内生价值和评判教育立法的基准价值,也是教育立法分析的基本理念和核心精神。就我们国家而言,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就是重建我们的教育制度,使其承担起实现教育正义的责任。[28]通过法律与政策促进教育的大力发展,以促进社会、更多的人的发展;通过法律与政策对政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以使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定义务。让教育回归公共性,是改革开放40年我国教育法律与政策的重点内容。

(二)科学规范,提升教育的公共性

2017年党的十九大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工作报告中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并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放在今后任务的首位。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他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当前,我国社会对教育的期待更多表现为对优质、公平、多样教育的需求。教育的不平衡发展主要表现为城乡、区域、学校、群体之间的教育差距,教育的不充分发展表现为在多项指标上,我国还落后于发达国家,教育水平不能令人满意。例如:择校热、学区房折射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入园难、入园贵反映出学前教育发展不充分;大学生就业难、企业招工难的现象,暴露出高校培养人才在适应国家社会所需上的“信息不对称”;近年逐步增多的大学生到职业学校回炉现象,引发人们对高等教育结构性矛盾和同质化倾向的反思;大班额、师生比问题反映教育质量与效率的重要指标未尽如人意;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4%,与发达国家教育投入相比不高。

未来教育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同时也给我国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即如何进一步完善教育政策与法律,解决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40年来,我国的教育政策和法治化建设始终是在宏观的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既面对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在不断经受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带给教育的除了正面效应外,还有许多负面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改革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限制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空间,甚至对中国社会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29]我们已经颇为熟悉的“教育的产业化”或“市场化”,就反映了一种非常明显的教育非公共化的倾向。大中小学都把获取经济利益、占有市场份额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获取最大利润或利益,成为办学或教育的目的。我们教育的这种“私化”,放弃了教育的公共性,学校和教育的公共意识和公益意识日渐薄弱,使得教育和学校失去了公共价值的规范。[30]当下,课外补习“绑架”学校教育、小升初择校竞争中公退民进以及新一轮的“名校办民校”,都在提醒我们需要警惕新的“教育产业化”。[31]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彻底否定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1997年,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提升为“法治”,强调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和最高裁判,是衡量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标准。2014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十六字方针。该决定分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法所要促进的目标价值法律化的过程,是公众意志的具体体现。立法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基础,良法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时,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良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并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利益诉求。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教育是一种超越任何利益集团的,由公共价值导向的,以扩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实践。作为公共事务,必须关注教育如何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社会进步的政治生活的需要问题,关注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健全发展。[3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教育的公共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通过科学规范,促进教育发展,保障教育的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