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以公共性为目标价值,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

字体:16+-

目前,在教育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准确把握教育活动和教育改革的复杂性,深入理解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内生的基本价值,就成为提升教育法律与政策水准和改革决策质量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都要遵循事物发展本身的规律。

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首先表现为法律与政策的价值理性。在法律与政策的发展变迁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价值选择的两难困境和摇摆现象,其本质在于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对立和统一。实现教育的公共性,首先应该消除法律与政策的价值偏失现象,建立中立性、价值内生性的价值规范体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诉求在教育上的反映。必须正确认识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并将其作为教育法律、政策选择与安排的基本价值,使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能够符合教育规律,真正体现教育公共性的要求。

教育影响具有广泛性。这集中表现在教育超越了“私域”的范畴,不仅仅影响单个人或团体,而且正在或将要对多数或绝大多数人、团体产生普遍的影响,并通常促使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同时,教育问题可以超越地域的限制,而对一个国家内部的公共生活产生相似的影响,也可以超越国界的限制,而对全人类的共同生活造成潜在或现实的影响。教育的公共性表现为它超越了人为的地理界限,不但对公民个人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且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在客观上潜在地、共同地受益,没有一个个体或团体可以置身于其外。这样,教育问题的解决就不仅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的利益需求,而且也是为了实现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教育的公益性、平等性、民主性、科学性等特点均源于此。

第一,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国家主动干预,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国家并不等于政府。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教育规模小,主要是教师、学生、家长等的个人活动。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只是在幕后间接地影响着教育。例如,我国古代主要通过选士制度来影响教育,欧洲各国在19世纪以前,学校或由教会控制,或由自治城市领导,或学校本身自治。而在现代社会,教育是作为一种人人应该享有的普惠性利益由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教育的受益者不仅是某个个体、区域的群体,也是整个社会,甚至是未来世代,影响着社会公众共同的必要利益,但教育的普惠性会产生“搭便车”现象。教育作为一种以社会为本位的公益性事业不应该简单地等同于一般的商品,“单纯依赖市场提供一种渠道并不足以平衡社会对教育的供求关系”[33],因为市场配置资源的动力是逐利机制,人们不但不能自发促成公益,而且还会将成本转嫁给公共利益,产生“公地的悲剧”[34],导致教育的公益性危机。由公益性取代古代教育的私益性,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价值前提。民众的公共利益不可能由任何私人来提供和维护,必须通过国家财政设立各种公共机构来实现,必须通过国家力量,建立学校制度并制定规范加以管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教育改革不能无视教育公益,国家必须设立各种公共机构,并采取积极、必要的手段加以维护。

第二,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国家财政支持,改善整个社会的教育条件。现代社会产生之前,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基本上是脱节的,构成一个很少变化的封闭系统,教育内容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文化知识和教养,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在现代社会,教育的普及化和社会化成为广泛的社会诉求。当前,市场机制的介入,提高了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了教育服务多元化,但市场法则只眷顾社会竞争中的获胜者,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公共利益毁损、乱收费等问题。为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人们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提供财政支持,改善整个社会的教育条件,同时为弱势人群提供资助以使其能接受教育,获得参与未来竞争的能力。教育“在另一方面,它也具备了公共性和公产(共同生产)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又使它不适合于市场化”[35],因此,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教育是通过纯市场来运作的,公共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通过国家的力量建立公立学校,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保障教育机会平等的一个主要做法,是现代世界各国推行普及教育、实现教育机会平等的一项共同经验。[36]我国的教育改革亦不能无视社会与个人对教育发展的诉求,弱化政府的经费投入责任。

第三,教育的公共性要求以社会为本位,维护每一个人的平等受教育权。现代社会产生以前,经济生活落后,社会交往隔绝,不同等级之间界限森严,教育只为特权阶层服务,是以少数人为本位的,教育促进人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而现代社会中,教育成为一种无排他性的普惠性利益和维系着国家、民族发展根本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全局性事业。人们在接受教育的同时,不能排除他人接受教育。然而,各国教育发展普遍都面临着教育资源紧缺问题,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必然引发竞争。而要使教育普及化和社会化所导致的复杂教育运行过程有序化、科学化并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仅依靠市场法则抑或个人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进步的检验标准,不是看我们是否锦上添花,而是看我们是否雪里送炭。”[37]现实中人的自身能力和外在社会、经济条件千差万别,如果不加以规制,就难以消除教育资源分配中的特权和不公,而如果忽视人之间本身存在的不平等而片面强调绝对的无差别对待,又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教育依然难以排除以权钱为本位的嫌疑。“国家有义务保障全体国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除了教育机会均等地向每一个国民开放外,还必须以差别待遇的方式,使位于较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亦有获取资源的机会,尽可能参与社会的竞争”[38],让教育真正以每个人为本位,使社会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权的主体资格,捍卫每个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