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字体:16+-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会议召开以后,教育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改革目标,正式开始了由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转变的进程。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管理教育事务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依法管理教育事务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部针对原有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制定了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的改革方案。

1.实现政府教育职能的重组和优化

为了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的目标,首先,教育部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通过建立规范的教育行政审批制度,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审批事项;其次,大大减少了对学校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人才评价和检查事项;最后,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教育管理上的分工,有效扩大了省级政府的教育统筹权。在改革的过程中,教育部还强化了制定国家教育标准,加强教育质量检测和实行教育督导的职能。

2.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是提高教育行政决策质量和水平,确保教育事业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改革过程中,我国逐渐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教育决策法定程序,并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此外,教育部还积极推动建立了教育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改革尝试,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行,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3.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机制

长期以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运用执法手段管理教育的意识不强、执法职责不清、执法能力不足、执法程序不健全等问题一直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教育部提出了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执法体系,规范教育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改革目标,要求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遵循法定职权与程序,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教育法律和政策有效实施。2014年起,我国逐渐开始了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上海、青岛、深圳等地的教育部门通过梳理教育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明确和落实执法责任,整合调整行政执法力量,设立了专门执法机构或者队伍,探索了教育新政执法机制,逐渐建立起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

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形成边界清晰、责权一致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我国逐渐开始了建立教育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改革尝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及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优质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教育部的推动下,一些地方还开展了负面清单管理的试点,使学校可在清单之外自主地行使办学权。

(二)推进政校分开,实行学校自主办学

1.依法明确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保障学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是激发学校办学活力的关键。我国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支持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权,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精神,教育部提出要通过简政放权,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高等教育领域,教育部2014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在考试招生、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职工队伍管理、经费资产使用管理、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自主权。在基础教育领域,随着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中小学校的校长负责制得到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校在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逐渐得到落实。

2.加强学校章程和配套制度建设

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推进教育公共治理、实现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保障。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探索建设学校章程。2010年出台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加强章程建设”,着重指出“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此后各地纷纷开始了建设学校章程的实践。在高等教育领域,2011年7月,教育部通过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就大学章程的性质和地位、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办法,各高校陆续制定了新的大学章程或对原学校章程进行了修改,并且报教育部审核批准。在基础教育领域,2012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要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也制定章程,到2015年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随后,各中小学校也开始制定学校章程。在开展学校章程制定工作的同时,教育部还做出了加强学校配套制度建设的改革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开始从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资产与财务、后勤、安全、对外合作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逐渐形成了统一规范的制度体系。

3.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学校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共同参与学校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力和责任在学校组织设计中的直接呈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列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随后,教育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举措。2011年7月,教育部通过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确立了高等学校治理的基本准则。2012年1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实施,这一规定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2014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要求高等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委员会的组织规则、职责权限与运行机制。2014年7月,教育部又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要求高等学校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了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一时期,中小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取得了有效的进展。首先,国家对中小学校的校长负责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建立了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和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提出意见建议。其次,学校开展了家长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实践,使家长能够参与到学校办学之中来,保障了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促进更为广泛的社会参与

学校只有主动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才能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增强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能力,为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所需的人才。

1.实行教育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保证公民获取教育信息,参与教育公共治理的前提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行政部门首先落实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实现了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公开征求意见,教育质量标准、教育质量监测结果和教育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开。随后,各级各类学校也建立起了信息公开的制度。2010年3月,教育部通过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公开途径和要求、相应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做出了规定,推动了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2015年,教育部又提出了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学校有关经费收支、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安排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应当重点向社会公布;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2.促进社会参与学校管理

社会参与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增强学校与社会联系的有力途径。在中小学阶段,一方面,实行了中小学与社区合作的机制,通过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了学校与社区和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逐步建立了家长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了家长委员会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的作用。在高等教育领域,通过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地引入社会资源,进一步扩大了高校与社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3.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

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有利于保持中立性,既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又可以为学校改进工作提供依据。为促进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包括:培育一批专业的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推动教育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进行组织变革,使其逐步承担起参与社会评价的功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向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购买教育评价服务;扩大科技、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教育评价的参与;等等。

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适应了新时期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要求,有利于根据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要求,构建以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为核心,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有利于实现政府、学校和社会之间的管办评分离,形成现代教育的公共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