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律地位,内嵌着教师基于职业使命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诉求,也是教师职业公共性与专业性得以法律化的载体与表现。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作为世界各国关于教师立法规范的共同价值基础,通过建构国家与教师的共生关系,形塑了审视教师身份与地位的法理框架,有利于实现教师法律地位价值目标与规范目标的统一。据此,教师的权益保障、职责履行,以及政府对教师的规范与管理都将得以实现。
(一)完善教育法体系,确认、保障、实现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
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的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意志载体,无疑是保障教师特殊法律地位实现的重要条件。随着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加快,教师与政府、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日益表现出公法、私法法律关系的交融,以及不同类型权利义务结构体系的重叠,这也将进一步加剧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窘境。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出国家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与决心,但是该政策文件显然无法对教师与政府、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晰,更没有使教师突破当前身份模糊的困局而获得与其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身份。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政策文件对教师职业公共性的彰显,可能或已经对教师身份地位的制度环境产生了冲击。未来应以《教师法》的修订为契机,将公共性作为立法价值规范,吸纳教育现代化目标与理念催生出的新的权利义务内容,从根本上厘清教师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应的权利义务结构体系。具体而言,可依据公共性理论,对因隶属不同教育阶段、不同教育类型而具有不同公共性强度的教师赋予差别化的法律地位规定,确认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保障权利、细化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同时也应完善教师解聘、流动等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公共性最强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可立法赋予国家公务员身份并采取职位聘用制,严格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学前教育与高中阶段教育教师可以赋予教育公务员身份,以强化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公共性;高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则可定位为雇员,主要依据聘用合同和教育法律法规进行管理[10],从而有利于对教师特殊要求的实现。
(二)强化教师职业专业性,适应智能社会对人才的新定义与新要求
当前,人工智能正以超出人们预想的速度向前发展,人类开始步入以“智能”为核心特征的智能社会。2017年,人工智能首次被写入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上升为国家战略。人工智能正日益融入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其发展正在引起一场新的社会革命,包括教育的革命,必将深刻影响我国未来教育与教师的发展。其实,智能社会的发展,关键在于它引发了人们对人才的再认识和重新定义。[11]智能社会中,什么样的人才能被称为“人才”呢?显然,能超越智能机器人的人才是真正的“人才”。从有关人工智能研究的成果来看,人工智能或智能机器人发展的弱项主要体现在社会性(价值)、情感性和创造性三个方面。[12]这意味着,未来智能社会的人才就是在社会性(价值)、情感性和创造性这三个“不确定性”方面表现出独特优势和特长的人,这也是未来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三个方面。实际上,在这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才,简言之,就是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创造性人才,这正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要培养的人才具有高度契合性和一致性。这种创造性人才是新时代智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培养新时代智能社会所需的具备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创造性人才,是当代教师的神圣使命和职责所在。这实际上意味着教师的一场革命和发展,对教师素质无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更加凸显教师职业的专业性,教师职业也必然更加专业化。教师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专业能力,以适应创造性人才培养的需要。而对教师的这种更高素质和更强的专业能力要求,应通过立法进一步赋予教师相应的专业地位,以便使教师的专业权力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同时,也应按照责任权利对等或一致的原则,通过立法将社会对教师的职责、要求与教师的权利、利益相匹配、相一致,重新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给予教师应有的社会地位与福利待遇。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得到全社会应有的尊重和认可,教师职业的重要价值和重要地位得以彰显,智能社会所需的创造性人才的培养才可能实现。
(三)促进教师管理体制变革,实现保障权益与规范约束的动态平衡
鉴于现代化国家与教师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要突破教师的身份地位困局,急需进行教师管理体制变革及制度化建构,将对教师个体的权益保障统一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系统之中。除却上述法律确权路径,也可依据教育法体系提供的参照与指引,将教师的法律地位真正贯彻、落实、体现于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教师政策之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供了教师管理体制变革的初步方向,为中小学教师未来可能具有公务员身份释放了信号。为进一步突出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法律应保障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有的权利,包括:福利待遇权、退休金获得权、受抚恤权、保险权、职位保障权、请假休假及出差权、生活津贴获得权、年终考核晋级加薪权、获奖励权等[13];还应确立并保障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享有的教育权,激发教师投身教育事业的热情。同时,强化教师规范的约束力,在招聘、录用、晋职、考核、奖惩、交流、离职等不同方面强调政府的适度干预和引导,使教师个体在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唯有依法依规对教师进行管理,才能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促使教师有效地履行职责,也才能确保教师在充满多元价值冲突的现代化国家中,保持公共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法律地位,不再受身份地位不明朗问题的困扰。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步入“深水区”,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师职业法律制度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为彰显教师作为“国家人”的身份属性,必然要加快建构现代化国家与教师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关系体现在国家对教师法律身份的确认、对教师社会地位的确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教师法定责任的强化上。一方面,应增强教育法体系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为代表的政策体系之间的良性互动与优势互补;另一方面,鉴于教育活动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国家实施法律规制或政策规制手段对教师进行规范管理时,需要保持适度的克制与谦抑,需要格外注重公共性、专业性与自主性的动态平衡,重点应保障教师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特定部门申诉并请求解决的权利。如此,造就“梦之队”的“筑梦人”图景才将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