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二、彰显公共性:对公办中小学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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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确立教师法律地位的有机载体与直接依据,在《教师法》未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我国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依然未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定表明,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将在既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基础上进一步彰显并深化。

(一)突出公共属性成为教师地位转变的亮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基本思路,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国家公职人员特殊法律地位的目的在于,整合教师职业的专业属性与公共属性,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与教师管理规范化的统一。可以说,对教师法律地位的探讨实际上始于提升并保障教师的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的良好愿望。这不仅是对实践中教师队伍建设困局的回应,也是对教师工作具有复杂性、示范性和科研创新性等特点的重视,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以往停留在学术探讨层面不同的是,此次通过作为政策载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对教师的重要地位予以强调,在以往的教师管理中并不多见。毋庸置疑,在我国《教师法》制定多年且教师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从政策层面予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教育责任如何体现、教育现代化如何实现;关系到如何保证教育的公平、公益与合理;关系到如何稳定中小学校的师资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还关系到教师能否完成作为新时代教育“梦之队”之“筑梦人”的神圣使命,以及如何培养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教师作为履行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人员,除在聘任、工资待遇、排课与工作环境等方面得到充分保障外,还应当享有包括福利待遇权、退休金获得权、受抚恤权、保险权、职位保障权、请假休假及出差权、生活津贴获得权、年终考核晋级加薪权、获奖励权等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7]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提法,将教师与普通劳动者或者自由职业者相区别,更加凸显了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但还不是从法律层面对教师身份的重新定位,实际上也并不代表教师的法律身份即为公务员。我国《公务员法》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将公务员界定为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教师并未位列其中。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法律身份争议多年而未决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尽管目前仍无法改变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法律身份的窘境,但这一新提法无疑是国家对教师职业公共性的高度肯定与再次彰显,也必将为未来通过制定新法或者修订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条款,重新对中小学教师身份进行定位,提供有益的政策参照与一定的政策基础。

(二)特殊法律地位关注到教师职业的专业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在“国家公职人员”后加上“特殊”二字,并非政策制定者无意或随意为之。该规定在充分体现教师职业具有国家公职人员公共属性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教师因与学校、教育的密切关联而具有特殊性。教师是具有组织性、学术性与公共精神的专门性职业,其伦理要求是对自己的学生应有爱心,在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下,与家长之间保持高度的信任关系。[8]除享有国家公职人员享有的一般性权力之外,还应享有教学权、评价权及必要的惩戒权等专业性权力。

就教师与国家的关系而言,公共性是国家介入教师及其教育工作的正当理由,但国家对教师规范的同时必须顾及对教师作为专业人员职业特殊性与专业权力的维护,在教师聘任、职务评定、考核奖惩、培养培训与责任承担等方面应做出专门性的规定。如此,通过公共性与专业**融的规定阐述,旨在为教师履行职责使命创造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就教师与学校的关系而论,教师聘任关系是表征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并与教师特殊法律地位紧密相关的现实议题。教师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也意味着可以把教师聘任关系界定为以行政性质为主的特殊的复合型法律关系,即教师与学校之间既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是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兼具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特点。这一特殊性质决定了教师聘任制的实施不仅应适用公法予以规制,体现教师职业的公共性特点,而且应与教师申诉及诉讼这些特殊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相适应。[9]

(三)强调公共责任旨在防范负面效应

由于教师职业兼具公共性与专业性,教师在享有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特殊的义务。基于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教师的角色职责,对教师应当履行的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等公共责任进行强调,形成了立体化的教师责任体系,并将此理念贯穿文件始终。其中,国家责任涉及严守国家秘密、服从并执行国家命令等,要求教师不得侵害国家利益、不得破坏国家安全;政治责任体现在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与接班人上;社会责任涵盖了教师为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所应承担的伦理性规约;教育责任则包括遵守特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中尊重并保障学习者的受教育权利,对学校发展、教育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教师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教师法律责任的进一步拓展补充,体现了教师职业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的统一,是规范教师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对教师责任进行全方位规定,既符合国外教育发达国家的共性做法,也是对教师职业公共性与专业性双重属性的回归。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的身份角色将会发生深刻的转变,这要求通过政策调适,对教师责任做出新的规定,以持续而有力地体现新时代赋予教师的不同责任,避免产生教育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