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作为对教师实行的法定职业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我国建立以标准为导向的教师教育管理的改革起步,也是我国教师管理向规范化、法治化迈进的第一步。[21]伴随着教师教育体系逐步走向开放,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由此成为现代教师教育制度建构的起点。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1986年,《义务教育法》首次提出我国将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之规定,直接将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1995年9月正式实施的《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明确了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22]为贯彻落实《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国务院于1995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指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并对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教师资格条件与认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提出要求,规定“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育部于2000年依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首次规定申请者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学历,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而非师范生和社会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并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管理做出了系统性规定。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教师教育政策逐步由计划导向走向标准导向。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教师资格制度在保障新入职教师基本素养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的功能不容小觑。基于教师资格制度,我国不仅建立起以严格的考核与认定程序为基础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而且为我国非师范类高校参与教师培养提供了制度基础,更重要的是,它为我国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开了先河。政府在教师管理中的职能发生了转变:从对教师教育师范院校的管理转变为对教师教育事业的管理,从对教师教育工作全面的直接管理转变为对教师教育质量的间接管理[23],从直接的行政管控模式转变为间接的质量监管模式。但同时这一制度存在着“教师资格标准过于笼统宽泛,教师资格类别、等级单一,教师资格证书缺乏评估与更新机制”等问题[24],尤其是1999年起实施的高校扩招政策和允许非师范院校参与教师教育政策,加之缺乏配套的教师教育机构资质标准和完善的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使得每年毕业的师范生质量参差不齐。
(二)教师资格制度在改革发展中日臻完善
为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教育部于2009年开始着手准备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2009年3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强**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开展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2011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首选在湖北、浙江两省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对考试标准、考试对象、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与方式、组织与实施等做出具体指导。2012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河北、上海、广西、海南4个省份作为新增试点。2013年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开的一年,教育部先后印发《关于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下半年起,向全国推广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5]至此,通过《教师法》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教师资格条例》在原则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的框架设计,以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程序与方法指引,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教育部出台的政策文件关于教师队伍相关规定的“伴奏”下,我国教师资格与考试制度的法律政策体系正式形成。
(三)新时代对教师资格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现代国家保障教育质量的基本制度和现代教师教育制度的核心。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实践,建基于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之上的教师教育标准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现有教师资格制度在新时代面临着以下问题:《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任用资格标准规定较低、分类简单化,教师资格与学位、学历要求以及教师培养院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探讨与澄清,教师资格终身制存在固化弊端,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综合考虑了教师供需关系、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提出了按照证书获得途径、年级阶段、学科类型、工作岗位等划分教师资格类型的标准(见表4-1)[26],建议与时俱进地提高不同类型教师的学位、学历标准。无独有偶,也有学者建议未来应回应我国教师教育转型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教师资格制度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充分发挥其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正向促进功能。
表4-1 我国教师资格划分标准的理想类型与种类
基于进一步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的政策初衷,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对此做出了回应。文件在第四部分“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切实理顺体制机制”的第16条指出:“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政策,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认定教育教学能力、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严格教师准入,提高入职标准,重视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分区域规划,分类别指导,结合实际,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教师事业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从政策的角度对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无法有效调整与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有力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