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

第一节 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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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改革开放40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科学系统地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与国外相比,中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干预具有一特殊之处:法律与行政手段并重。[5]在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时刻,政府不仅依靠制定法律法规使职业教育发展有法可依,而且更多地借助行政手段,进行整体系统的制度设计,发布政策制度文本,包括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职业教育的“决定”“令”“通知”“规定”“函”“行动计划”“纲要”“指导意见”以及领导的讲话、批示等,形成了中央统筹并把握方向,地方政府自主探索创新、因地制宜、百花齐放的职业教育发展形势。中央出台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20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2017)、《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等,统筹把握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总方向和制度设计;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设立改革试验区,允许地方政府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如宁波市作为国家职业教育与产业协同创新试验区,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实施办法;浙江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对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规定。

无论是在改革开放初期,还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今天,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始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保持与变化迅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高度的、紧密的联系。职业教育涉及范围很广,任何单个行业、企业、学校都没有能力独立承担,需要政府对宏观的政策、法律、体制、机制,中观的产业与教育界,以及微观的学校与企业各层面进行协调,充分利用可调动的资源,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实践证明,由于中国尚未形成像德国那样强有力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具有类似功能的组织,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尤为必要,尤其是当职业教育处于弱势发展阶段时。

政府在政策文件中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扮演的角色及功能予以不断明确和强调。如《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明确指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政府的职能是“保基本、促公平”,“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指出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发挥政府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引导、规范和督导作用”。改革开放40年来,政府对于其自身、行业、企业、学校等主体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角色的认识逐渐清晰,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角色也逐步发生了转变:在职业教育的管理方面,由过去的直接办学者和管理者逐渐转向指导者和服务者,实施宏观调控,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通过市场进行运作。总体而言,政府对职业教育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家层面确立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

道路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专门研究部署职业教育的工作会议,规格高、规模大、推动力强,会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两个重要的配套文件——《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2005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国家层面明确了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不断创新,走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之后发布的文件也多次提出要坚定地走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该文件作为10年里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对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和政策保障做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提出“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等具体做法。2014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对现代职业教育进行顶层设计,提出:“坚持产教融合发展。走开放融合、改革创新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道路。”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21世纪以来,国家大力推动并全面探索职业教育发展,国家战略规划层面的对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的规划已经成熟。从国家层面确立了积极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战略地位与价值功能、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定位及方式、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模式等,并继续坚定地走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发展道路。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党的十七大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到党的十八大要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再到党的十九大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发展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改革发展的要求、方向、道路更加明确也更加坚定。现已基本形成“立德树人、服务发展、导向就业、能力本位、工匠精神、保障公益、面向市场、产教融合、知行合一”的指导职业教育发展的理念。[6]

2.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

4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工作中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不同时期的中央领导同志都强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1978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整个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应该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比例,特别是扩大农业中学、各种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比例。1994年,江泽民同志在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大力发展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调整教育结构的关键环节是多办一些各类职业学校,培养大量的初级、中级人才。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努力办好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是一篇大文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已经有了发展,但总体来说还刚刚开始,各地各部门要狠抓中职教育工作。2006年,胡锦涛同志指出,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是“十一五”规划纲要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必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列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各项任务之首,并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继续延续优先发展教育思想,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这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后召开的重要会议,会议召开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印发。习近平主席明确职业教育是青年成功成才的重要途径,并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做出重要指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习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机会。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的报告中将“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列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的第一条,提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要“加快教育现代化”,“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政府发布了大量有关职业教育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文件,指导职业教育发展。如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91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0年《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等。其中,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职业教育“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4年,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是我国第一次对现代职业教育进行顶层设计,对体系的基本架构、发展任务以及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创新和保障措施都予以明确,提出:“坚持产教融合发展。走开放融合、改革创新的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道路。”

一方面,上述“条例”“办法”以及领导的讲话和批示等不断明确加强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以《宪法》《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为基础,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为补充,再加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对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予以明确与保障。《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样,通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与行政手段的共同作用,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地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