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职奖助学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在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上一直沿用人民助学金制度。《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6]随着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兴盛,人民助学金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如国家财政压力过大、管理混乱等,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于是在1983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两个文件,主要内容为下调了人民助学金的发放比例,实行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行的办法。文件规定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院校学生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按学生人数的80%、其他各类院校按学生人数的60%编列预算;规定享受人民奖学金学生的人数暂按本、专科学生总人数10%~15%评定,可分为几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金额应有高低之别,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这两项办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沿袭了人民助学金制度,但是缩小了人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并且增加了人民奖学金,这是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7]
1986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决定试点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逐步取消人民助学金制度。1987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文件将奖学金分为三种,分别是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2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元,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5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一律按原助学金的标准发给,占学生人数的85%。定向奖学金是为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也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5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5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元。三类奖学金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评定比例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次的奖学金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进行鼓励,引导学生选择某些专业,以及满足一些行业和地区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8]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这一阶段,高等学校的奖学金政策进入了发展停滞期,但高职学生资助政策仍是以奖学金为主,这一时期也出台了一些辅助资助政策,如贷款、勤工助学等。
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对国家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做出了规定: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国家奖学金的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资助1000人,二等国家奖学金的资助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35000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这是我国现行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基础,也是国家政策首次将家庭经济困难作为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2005年《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发布,对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并提出在高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人数为每年5万人;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约资助53.3万名学生。
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2007年6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财政部、教育部相继发布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对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做出了新的调整。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调整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资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从2002年国家奖学金制度的出台,到2007年国家新的奖助学金制度的发布,可以看出奖学金与助学金的资助额度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在作用上也有了较为明确的区分,国家奖学金主要用来“奖优”,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助困”。此后我国高职奖助学金基本上沿用2007年制定的标准,只是在此基础上对先前的政策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如2010年,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20%。
(二)高职助学贷款
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中实行无息贷款制度,对实行贷款制度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规定。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的学生。每生每年申请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贷款的比例应从严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特殊情况最高不得超过35%。针对贷款的偿还,做出了五项规定: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2~5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毕业生所在的工作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和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从当时的政策来看,虽然新的学生无息贷款政策能够帮助一些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较为稳定的学费来源,缓解入学压力,但是受到贷款限额和控制比例的影响,仍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难以获得助学贷款。
1999年,国家助学贷款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颁布为标志。此文件对贷款发放的期限、利率和贴息以及贷款回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对于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的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此外,文件中还要求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并与经办银行签订担保合同。这就导致很多学校为了规避风险,缺乏贷款办理的积极性,使得经济困难学生被阻挡在贷款口外,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发展十分缓慢。[9]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延长了贷款学生的还贷年限,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具体就业情况选择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办法;规定普通高校对借款总额实行包干制度和管理体制,根据不同学历层次的在校生占总数的比例以及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高校及学生合适的贷款额度。这一政策很好地考虑到了学生的实际情况,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标志着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含高职),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吸纳建设人才,又能够帮助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款负担。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将生源地信用贷款纳入了国家助学贷款的范畴,使其享有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优惠政策。同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10]2009年,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对2006年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进行了补充调整,扩大了毕业生就业的中西部的地域范围。
2015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利息补贴、贷款最长期限、还本宽限、还款救助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的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建立还款救助机制,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高职其他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
除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也是高职学生资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0年,国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出,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并对勤工助学的内容、范围等做出了相应的要求。根据199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勤工助学活动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国家教委、财政部于1994年颁发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同时对基金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说明。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有四个来源: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基金增值。经费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劳动报酬,要求各校必须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国家任务学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资助。勤工助学基金需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且不得平均发放。至此,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有了稳定可靠的经费保障,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通过勤工助学,也能引导学生热爱劳动,培养学生独立自强的精神,起到育人的作用。
2005年4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内容包括“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两方面,同时要求各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服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专职机构,原则上学生每周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不低于8元。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财政部于2007年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工时定岗位,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二是从薪酬标准及其支付来看,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三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能够得到保证,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此外,为切实保证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2000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各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11]2007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新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绿色通道”工作的开展进行了部署,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向新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加强监督检查、开通热线电话等途径确保新资助政策的有关工作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