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实行的是不同学制分别管理,根据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的不同学制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中等专业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中等专业教育的学制可以多样化,招收初中毕业生,一般为四年制,个别为五年制,有的专业仍保持三年制;招收高中毕业生,一般为两年制,医科和工科等一些专业可为两年半制或三年制。1986年,《国家教委关于制定和修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四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试行)》印发;对职业高级中学,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制定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1990年)。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颁布实施,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学制体系基本明确并逐步稳定、规范。以《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呈现灵活化、多样性的特点,两年制、三年制、四年制共同存在,学制年限因培养目标、招生对象、专业设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998年,国家教委、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在《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对学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要逐步规范和理顺职业学校教育的学制”。各类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和学制年限为:“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小学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三至四年;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主要招收完成初中阶段教育的毕业生,学习期限一般为三年,有些可为两年和四年;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及有同等学力的人员,专科层次的学习期限为二至三年,少数经批准的学校,招初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为五年。今后,除一些特殊专业(工种)外,要逐步实现中等职业学校不再招收高中毕业生。”
2000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确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至4年,以3年为主”。这是在规范三类中等职业学校之后,根据培养目标规定出的统一的学制年限。同时,该文件对学制年限的完成提出了新的思路: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相结合,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统一的学制年限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是我国中职教学的重大改革,它标志着职业教育教学进入了一个新的探索期。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3年。现实来看,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一般以三年制高职教育为主。2004年,《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进行高等职业教育两年制学制改革……要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由三年逐步过渡为两年”,旨在加快对当前社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的培养,增强高职教育的灵活性,提高高职教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突出高职教育的服务功能。
经过若干年的实践,到2009年,教育部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制又进行了调整。《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将中职学校基本学制由三至四年确定为三年制为主,逐渐使四年学制淡出高中阶段教育,同时加强了对高中毕业生进行正规职业教育的学习要求。针对通过灵活的学习制度完成职业教育,文件进行了具体和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