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库里是奴隶主给与奴隶的一份财产,这份财产可以是一块土地,也可以是其他的财产。这些财产在奴隶活着时候可以一直使用,死后交回。在奴隶使用这份彼库里时当然要向自己的主人交纳一定的收成或利润,即拥有彼库里的奴隶要从商业贸易、手工业、租佃等的收入中付给其主人一份报酬,这种报酬叫作曼达吐(mandattu)或马达吐(madattu)。有自己的作坊的奴隶,他们给主人的彼库里的报酬会更多。如一个织工因为给一个神庙织布,每月从这个神庙获得2舍克勒银子作为工钱(见丹达马耶夫书,381页),而他给主人的报酬就是总数的一半(见CYR 352)。
此外,奴隶还因此而要交纳一种人身租。在新巴比伦时期,人身租大约是一年12舍克勒白银,在波斯帝国时期,也大约是这个数目。在两河流域地区,给奴隶以彼库里的情况,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就已经有了,甚至在亚述帝国时期就已经有了。到波斯帝国时期仍继续使用,因为用这种方式剥削奴隶比较省事省力,还可能剥削得更多。在罗马帝国时期,这种剥削方式的出现,说明了奴隶制的衰落。在两河流域,这种方式的使用,也是如此。因为奴隶制在这里已经存在了将近三千年。
据公元前519年的Dar 97,属于洗涤匠后代马尔都克—埃提尔之子,贝尔—卡西尔的5明那银子,和属于埃吉贝的后代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奴隶努布—阿加努的5明那银子,他们做了共同投资。
Camb 161说:辛—塔布尼的后代穆舍吉布之子伊提—纳布—巴拉吐欠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30又1/8舍克勒合金。他必须在abu月归还本金。
Camb 285说:埃吉贝的后代纳布—阿赫—伊丁之子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奴隶涅尔伽尔—利初阿欠努尔—辛德后代卡西尔之子贝尔—伊丁11明那银子。月息每明那1舍克勒银子。
PBS 2/1 118说:18只公羊,[……]一岁公羊,14只公羊羔,70只已经产过仔的成年母羊,19只一岁母羊,6只成年公山羊,一只小公山羊,[……]已经产过仔的成年母山羊,一只一岁母山羊,共计141只好山羊(黑色和白色的),不论大小,属于贝尔—艾利布之子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里巴特,租给萨姆撒加(Samsaja)之子贝尔—埃提尔(Bel-etir)。
本次计数在大流士统治第6年simanu月10日。当面点清并移交。
有萨姆撒加之子贝尔—埃提尔印戒。
还有关于奴隶作为借贷契约当事人的文件保存下来,如Dar 82:
埃匹斯—伊利(Epes-ili)的后代苏拉之子马尔都克—苏姆—伊布尼欠巴比伦和叙利亚总督乌斯塔尼的奴隶库鲁拉扎2明那银子。
他的(即债务人)坐落在巴甲路斯大路边的房子作为库鲁拉扎的抵押。另一个债权人在库鲁拉扎收回贷款前对这所房子没有任何权利。该房产没有房租,银子也没有利息。
再如Dar 337:
埃吉贝的后代伊丁的儿子希尔库(Sirku,即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希尔库是昵称)欠纳布巴尼—阿赫(Nabu-bani-ahi)的奴隶基拉扎(Giraja)五又六分之五明那的白银,每舍克勒含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
他必须在nisanu月支付这些本金和利息。
奴隶把实物(如粮食等)借给他人,如Dar 387:
伊斯尼提(Isinite)后代尼丁吐(Nidintu)的奴隶沙马什—伊丁(Samas-iddin)欠埃吉贝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之子,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4库尔一级白色大麦。
他必须于ajaru月在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位于皮库都(Piqudu)运河边的房子里一次性按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的计量归还这4库尔大麦。
GCC I 11 99:
巴尼吐—埃勒斯(Banitu-eres)之子贝尔—纳埃德(Bel-na’id)和他的奴隶(qallu)纳布—贝尔—乌初尔(nabu-bel-usur)欠辛—塔布尼(Sin-tabni)的后代,纳布—贝尔—苏马提(Nabu-bel-sumate)之子贝尔—阿赫—伊其萨(BeL-ahhe-iqisa)3库尔1潘大麦。
他们必须于ajaru月在乌鲁克库房大门前支付这3库尔1潘大麦。
他们互相担保。
这个文件表明,一个奴隶和他的主人联合借了大约576公升大麦,并作为互为保证人。
PBS 2/1 222:
里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纳布—伽哈比(Nabu-jahabi)之子扎布达(Zabuda)欠穆拉树的后代里穆特—尼努尔塔32库尔大麦,目前在阿布达扎(Abdaja)和贝尔—伊塔努(bel-ittanu)手里。
他必须于大流士统治第七年ajaru月在尼普尔仓库大门前,以库鲁普(kuruppu)计量法支付这32库尔大麦。
据Camb 330和31的内容是在胡尔萨卡拉马签订的两份契约,这两份契约是在同一天,有同一些证人在场。契约说,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给了两个明那又两舍克勒银子给自己的女奴隶胡纳吐,以便她能获得开一家小酒店所必需的资本:购买50个啤酒罐、其他各种罐子、椅子和其他别的东西,还有60库尔(约合10800公升)枣椰子。奴隶可能拥有自己的谷田和房屋。[1]奴隶也拥有作坊。
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Madanu-bel-usur),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属于努尔—星(Nur-Sin)的后代伊其萨(Iqisa)之子伊丁—马尔都克(Iddin-Marduk)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Nergal-resua),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某些奴隶还拥有奴隶。如据UET 4 29: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穆拉努(Muranu)之子里巴特(Ribat)和沙马什—埃提尔(Samas-eter)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Sin-zer-usibsi)自愿将他们的女奴贝尔提马(Beltima)以1明那18舍克勒精炼银子的价格卖给辛—伊其萨(Sin-iqisa)的后代伊库普(Iqupu)之子乌吉那(Uggina)的奴隶伊达呼(Iddahu-nabu),该女奴右手上写有汉娜塔尼(Hannatani)的名字,左手上写有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的名字。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自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处收到1明那18舍克勒精炼的银子,即女奴贝尔提马的价格。
某日,法官接到诉讼要求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释放女奴贝尔提马并将她交给伊达呼—纳布。
伊迪扎,里巴特和辛—吉尔—乌西布希必须在法官面前共同起草这个文件并交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共同对等于女奴价格的银币负责,并起草了文件。
这份文件是非常有趣的。三个人合有一个名叫贝尔提马的女奴隶,她先前属于某个汉纳塔尼,后来,这个汉纳塔尼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名叫伊达呼—纳布的奴隶。
让奴隶去学习手工业等技艺大约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开始的。
丹达马耶夫认为,在波斯帝国时期,很多伊朗人是大奴隶主。如Artabarra、Artareme、Artahsar、Bagasatu、Ipradatu、Manustunu、Ustanu等就是大奴隶主的名字。[2]
在一般情况下,神庙的奴隶叫作喜尔库(sirku),这个词来自动词saraku,其意思是“present”,即“赠品”、“礼物”;神庙奴隶常常也叫作zaku/zakitu,来自动词zaku,其意思是“to become clear”,“变成清洁的”或“become free”,“变成自由的”。在一些铭文中,“zakitu”和”sirkatu”也交互使用。但在有的情况下,也用qallu、ardu和amtu来表示神庙奴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表示奴隶所属的神庙的名字一定要附加在后面。以表明他们是某个神庙的奴隶。神庙奴隶没有彼库里,他们为神庙工作,得到固定的报酬:谷物、面粉、枣椰子、植物油,有些奴隶也另外得到啤酒、盐,有时还可能得到肉。[3]
此外,波斯帝国时期还有一些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和在生产中的作用也是不很清楚的。如在公元前1000年代的巴比伦尼亚的文件中,提到过依卡努(Ikkaru)、苏沙努(Susanu)和格尔达(Gerda)这样三种人。在当时的铭文资料中,依卡努常常同一种名叫艾列苏(Erresu)的劳动者一起被提到。他们常被称作“农民”、“庄稼人”。依卡努也常被称作“庄稼人”、“农业经济劳动者”,而艾列苏也叫作“农民”、“农业租佃者”。当时宫廷、神庙和私人都有依卡努。在依卡努中有奴隶和非奴隶之别,即有奴隶依卡努和非奴隶依卡努。在公元前1000年代,巴比伦的神庙有很大的地产,他们将其一部分出租,而其余的土地是由为数众多的神庙的奴隶—依卡努和不被认为是奴隶的普通依卡努耕种。依卡努的工作包括耕种土地、修理河渠等。如,在Camb 19中说道依卡努在河渠上劳动;在文件Tcl IX I 109里说到一个神庙让自己所有的依卡努去修筑河渠和维护河渠;在文件Tcl xii I 150说到某个阿格里亚应当派10个依卡努到一条河渠上去劳动,如若不然,他将受到处分,因为需要用一些新的依卡努去替换正在河渠上劳动的依卡努。
据一份出自西帕尔的文件NRVU 564说道,在大流士统治第26年,“为耕地的劳动”而派人替换依卡努。依卡努的劳动可能很艰苦,或待遇很差,因此有逃跑的现象。在文件YOS III,146中谈道,一个名叫卡尔布的神庙官吏介绍说,有戴着手铐的依卡努被送到他那里,因为有很多依卡努逃跑了。在西帕尔、乌鲁克等地一些神庙把大量的土地出租给所谓的租金征收人,这些租金征收人自己并不亲自耕种这些租来的土地,而是由依卡努来耕种,这些依卡努是租金征收人从神庙租来的。
据文件Tcl XII,I,182,神庙在将土地租给租金征收人的同时,也将一定数量的依卡努和牛租给他们。如据Yos VI,11,在公元前555年,在拉尔萨的艾安娜神庙与租金征收人签订的一个租约中说,两个租金征收人从神庙租种了6000库尔(约7140公顷)土地,在租期的第一年,这些租金征收人还从神庙获得3000库尔(约4.5万公升)大麦作为种子和10塔兰特(约300公斤)铁以制作犁铧。此外,还获得400个依卡努、400头牛和100头大公牛。作为租金的是,征收人每年向神庙交纳2.5万库尔(约275万公升)最好的大麦和1万库尔(约150万公升)精选的枣椰子。依据这份契约,每个依卡努要耕种15库尔土地(约合18.5公顷土地),按契约规定,这18.5公顷土地中有一半是休耕地,即每个依卡努每年耕种的土地是9公顷多。私人依卡努为他们的主人耕种土地,也可能连同土地一起被租出去(见文件BE X,29)。
关于依卡努的起源还不太清楚。大概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一些丧失了自己土地的人,为了维持生计而不得不耕种别人的土地,甚至丧失了自由;依卡努的另一个来源(或甚至是大多数)是被安置在王室土地之上或赏赐给神庙的战俘。
依卡努往往既无劳动的牲口,也无劳动工具。他们中的一部分整年在自己主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监督下劳动而获得固定的口粮。有时,神庙将自己的几百人一队的依卡努连同土地、劳动工具和劳动牲口一起出租。某些依卡努从自己的主人那里获得种子、牛和工具(犁、锄等),并耕种划给他们的土地,向他们的占有者交纳部分收成。
丹达马耶夫认为,属于宫廷的依卡努叫作苏沙努。“他们被固定在国家的土地上,并在专门的官吏监督下劳动。在苏沙努中,除了农民以外,还有不同专长的手工业者。苏沙努绝不会被出卖。”“根据穆拉树档案文件,国家的苏沙努按其法律地位不同于别的王室份地持有者,并按职业标志而构成了不同的集团;他们集体地交纳赋税,服徭役,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也服兵役(显然是在辎重队里)。苏沙努的地位是世袭的,而在有苏沙努名字的表册中包括了带孩子和其他亲属的父亲。”[4]
Stolper说,据由埃北林(Ebeling)首先解释的词源学,苏沙努是从一个印欧语的词“训练马”(horse training)中推断出来的。据这个意见,某些学者把那些与马、牲口和其他动物有关的一些新巴比伦尼亚铭文中叫作苏沙努的人首先理解作“马的管理者”,而后是一般“动物管理者”。[5]事实上,无论这个术语的词源学的状况是什么,后来的阿黑门尼德时期和塞琉古时期的苏沙努都被理解为一个社会的和行政的地位的标志,而不是理解为一个职业的标志的术语。它表示了很多类劳动者,在多种多样的活动中,苏沙努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人。现在在某种形式上多数人都采纳了这种解释,并且这也适用于穆拉树铭文中的苏沙努。[6]在资料中我们看到有“苏沙努的弓的份地”的提法,如在铭文BE 9 107中说到有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块弓的份地被租给穆拉树商家,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5明那白银。在PBS 2/1 30中,说到在公元前423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5块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的属于苏沙努的弓的份地。
资料中还有“苏沙努劳动队”的提法:在BE 9 75中说到住在某地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某人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依利—努利的半份弓的份地。
此外,资料BE 10 48中还有“哈马塔亚家族苏沙努弓的份地”的提法。在BE 10 41中有“宝库苏沙努团体(哈特努)”的提法。在BE 10 65中有“国库苏沙努的弓的份地”的提法,在BE 9 12中有“管理水渠中水的苏沙努”。在PBS 2/1 101中有“苏沙努—黑沙努”。在TUM 2-3 183中有“马厩的苏沙努”。在BE 9 83中有“国库苏沙努的管理人”,在PBS 2/1 76中有“祖扎家族的苏沙努”,在PBS 2/1 193中有“从事筑堤工程的苏沙努团体”的提法等。[7]
在王室经济中劳动的还有一类人叫作格尔达,丹达马耶夫说,“固着于王室经济和贵族地产上的格尔达,构成了王室劳动者的特殊集团。格尔达在官吏监督下劳动(BE X,95、118等)。一部分固着于土地上的格尔达则得到口粮(BE X,95,127;UM 204等)。根据其名字来判断,格尔达是由巴比伦尼亚人和外族人(例如埃及人)组成”(见《古代前亚非奴隶的依附形式》)。B.O.图林认为,根据宝库铭文提供的资料,格尔达(或库尔塔什)是由战俘和外国人组成的,如赫梯人、埃及人、伊奥尼亚人。[8]据“宝库”文件的资料,格尔达在王室经济中从事许多方面的工作:木匠、铜匠、雕刻匠、牧人等。他们的劳动用银来估价,但支付给他们的却是实物。这些格尔达的身份是什么?是奴隶还是非奴隶的依附民?目前尚看法不一。
[1] 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342-343页。
[2] 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111页。
[3] 本节中有关波斯帝国奴隶制的若干资料,引自丹达马耶夫的《公元前7—前4世纪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一书,特此说明。
[4] 见《古代前亚非努力的依附形式》,载《古代东方的社会关系和依附形式问题》,莫斯科,1984年,科学出版社,第22页。
[5] 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M.W.Stolpor,Entrepreneus and Empire),第80页。
[6] 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80页。
[7] 有关苏沙努的情况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79-82页。
[8] 见《根据帕塞波里斯的“宝库”文件看库尔塔什的社会地位》,载《古史通报》,1951年,第3期,第37页。